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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奇信:关于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2022-09-20  

                        证券代码:002781             证券简称:*ST 奇信             公告编号:2022-123

                      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深
圳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出具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税四稽罚[2022]869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违法事实
    1、你公司向惠州罗浮山帝尊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应税劳务,未按规定申报纳
税,造成 2016 年至 2020 年少缴增值税 3,234,527.22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226,416.90 元、教育费附加 97,035.83 元、地方教育附加 64,690.54 元。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第 691 号令)第一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三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第三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
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 号)第一条,《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1]60 号)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
    你公司已于 2022 年 1 月所属期补开具发票并于当期申报缴纳了增值税
1,629,032.24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114,032.26 元、教育费附加 48,870.97 元、
地方教育附加 32,580.64 元。
    2、你公司 2017 年 1 月、3 月收讫设计费合计 1,000,000 元,应于 2017 年 1
月、 月申报缴纳增值税 56,603.77 元、城建税 3,962.26 元及附加税费 2,830.19
元,你公司迟延至 2017 年 11 月申报缴纳上述税费,已造成税款滞纳。
    3、你公司结算工程款和设计费合计 40,022,881.61 元,经本次检查确认,
该 工 程 应 交 增 值 税 合 计 3,291,130.99 元 , 则 应 结 转 不 含 税 收 入 合 计
36,731,750.62 元。你公司 2017 年结转收入 20,484,700.85 元,2018 年结转收
入 3,288,551.89 元,2019 年结转收入 12,682,203.42 元,合计 36,455,456.16
元,少结转收入 276,294.46 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
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应调增 2019 年应纳税所得额 276,294.46 元。对于你
公 司 上 述 查 补 的 2019 年 度 城 市 维 护 建 设税 106,142.26 元 、 教 育 费 附 加
45,489.55 元、地方教育附加 30,326.36 元,合计 181,958.17 元,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允许在 2019 年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时扣除,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181,958.17 元。你公司 2019 年度自报应纳税所得
额 237,828,444.48 元,经上述纳税调整后,你公司 2019 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237,922,780.77 元,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35,688,417.12 元,已申报缴纳企
业所得税 35,674,266.67 元,少缴企业所得税 14,150.45 元。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
规定,追缴你公司 2016 年至 2020 年少缴增值税 3,234,527.22 元、城市维护建
设税 226,416.90 元,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付款 1,730,472.06 元。
    以上应缴款共计 1,730,472.06 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
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
局深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
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
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
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公司采取的措施
    1、公司接受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作出的相关处罚决定,
不进行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
    2、公司对本次税务处罚事项高度重视,并就本次处罚事项造成的影响深表
歉意。本次税务行政处罚涉及的违法违规事项发生于 2020 年 6 月之前,自 2020
年 9 月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新余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后,公司逐步自查并规
范各项业务的内部管理,强化各个环节的责任意识。公司将依法正确处理历史遗
留问题,积极吸取教训,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管理,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税务行政处罚涉及事项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修订)第 9.5.1 条、9.5.2 条、9.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本次事
件不会对公司当期业绩造成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敬请投资者理
性投资,注意风险。
    四、备查文件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税四稽罚[2022]869 号)
    特此公告。




                                        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