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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奇信:湖南启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10-15  

                          湖南启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十月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1606 518026
电话:(0755)82776990      传真:(0731)82953779
              网站:www.qiyuan.com
致: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奇信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2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
律师见证,并发表本法律意见。

    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通过远程视频通讯方式出席并对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开情况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
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
的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隐
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3、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
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
发表意见。

    4、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法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
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通知等公告事项;

    2、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持股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
等;

    3、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
录及相关资料;

    4、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5、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表决资料等。

    鉴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9 月 29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公告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议案内容、会
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0 月 14 日(星期五)14 点 30 分在深圳市
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宝兴路 6 号海纳百川总部大厦 B 座 14 层会议室。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其
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 年 10 月 14 日上
午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2 年 10 月 14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
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
67,558,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0.0258%。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情况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名,均为公司
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代表公司股份数 67,477,800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29.9901%。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与的股东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通过网络投票方式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3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 80,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356%。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及其身份信息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4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 80,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358%。

    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查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列席(含通过远程视频通讯方
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现任在职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该等人员具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出席/列席会议资格。

    (二)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均
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情况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未有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现场会议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股东大
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了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出席会议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及表决。表决结束后,由会
议推举的股东代表、公司监事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会议主持人
现场宣布了现场表决情况和结果。

    (二)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结果统计表。

    (三)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就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对中小股东(除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
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
    (四)表决结果

    在本所律师的见证下,公司股东代表及监事代表一起,在合并统计每项议案
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基础上,确定了每项议案最终表决结果,具体
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以累积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审议。

    (1)董事候选人:刘献忠先生

    总表决情况:

    获得的总选举票数为 67,547,307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选举票总数的
99.984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获得的中小股东选举票数为 69,80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选举票总
数的 86.7168%。

    (2)董事候选人:谭强先生

    总表决情况:

    获得的总选举票数为 67,557,307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选举票总数的
99.999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获得的中小股东选举票数为 79,80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选举票总
数的 99.1391%。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
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
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公司和本所各留存一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