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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可立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1年4月)2021-04-21  

                                         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增加
公司透明度,维护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
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
会公众公布,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公司、公
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
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
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六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
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体发布。

                                    1
    第七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
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商业秘密或深圳证券所
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公开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
的,可以向深圳证券所申请暂缓披露;

    (一) 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露的;

    (二) 相关内幕人士已做出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披露未获批准,暂缓披露期限届满或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应当及
时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况,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
行相关义务:

    (一) 公司信息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损害本公司利益;

    (二) 公司信息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违反国家相关保密法律法规;

    (三) 披露的秘密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
          情形。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十二条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一)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


                                     2
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
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三)公司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
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
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四)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
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
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五)公司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
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六)上述(一)至(五)项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
说明书。

    (七)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十三条 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
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
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三)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


                                   3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
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
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
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五)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
预告。

    (六)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七)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四条 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指引》等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
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
产生的影响。前述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或者经营范围发生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发生重大的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
果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产生显著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承担金
额较大的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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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
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
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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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股票上市规则》、《信
息披露指引》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
期限)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
划阶段,虽然未触及上款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
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
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
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
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6
关于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
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二十条 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
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四)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生
较大变化;

    (五)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债务重组;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
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
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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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二十三条    重大事件的报告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24小时内报告公司董事
长并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
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董事会秘书
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
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
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
部。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
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
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
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组织证券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定;
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
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如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报告人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
书,并由董事会秘书及时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临时公告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流程:

    (一)临时公告文稿由公司证券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
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经审批后,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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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

    (一)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
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
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
告;

    (七)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   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上市公司的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向证
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公司证券部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草拟,董事会
秘书负责审核。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
公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
报告。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部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
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回复。

    第二十九条   公司对外宣传文件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公司应当加强宣
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重大事件所涉及的信息,公
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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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三十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
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证券部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
直接领导,承担如下职责:

    (一)负责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三)负责收集各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及披露;

    (四)负责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
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
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具体职责为: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

    (二)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三)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

    (四)负责组织并设置专人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和监事名册、大股
东及董事持股资料以及董事会印章,保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和记录
以及其他信息披露的资料;

    (五)公司发生异常情况时,董事会秘书应主动与证券交易所沟通。

    董事会秘书行使以上职责时,可聘请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提供相关的咨
询服务。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
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

                                  10
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对信息的报

                       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
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
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

    第三十六条   董事和董事会责任:

    (一)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十七条   监事和监事会责任:

    (一)公司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外,应当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监事应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
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


                                  11
息。

    第三十九条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
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事件。



  第六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四十条 证券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是
第一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
件、资料应在证券部收到相关文件起两个工作日内及时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
少于十年。

    第四十三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证券
部负责提供。



                   第七章 对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健全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
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提高信息披露的公平性,防止信息泄漏及内幕
交易行为的发生。

    第四十五条     外部单位是指除本公司以外的其它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公司
的大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政府有关部门、证券监管部门、媒体等外部单位。

    第四十六条     除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必须报送之外,公司
不得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政府有关部门等外部单位提供未公开的内幕信息。


                                   12
    第四十七条     对外部单位无法律法规依据,要求公司提供未披露的重大信
息、财务报告,公司应拒绝报送。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履
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
查。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
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四十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报送的本公
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
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五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
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八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保密责任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健全对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应予保密的信
息范围及判断标准、界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
任。

    第五十二条     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
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制度第二章所列事项;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
责任;

    (六)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13
    (七)其他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五十三条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应当与内幕信息的
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聘请的保荐承销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十四条   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
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私自向其提名人、
兼职的股东方或其他单位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交易所认可
的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
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五十七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
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
露。



          第九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


    第五十八条   公司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
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

                                  14
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
行内部审计监督。公司内部各部门、子公司应配合审计委员会的检查监督。

    第六十条 审计委员会直接对董事会负责,不定期的检查公司财务管理和会
计核算的内部控制缺陷,并将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和异常事项、改进建议
及解决进展情况及时向董事会通报。



第十章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及与投资者、证券服

                     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统一协调管理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证券
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执行部门。

    第六十二条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一)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在获悉相关信息或筹备此类工作的同时,以
书面形式报董事会,重大事件应即时报告;

    (二)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提供的书面材料以董事会规定的内容为准,
董事会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定期报告在董事会做出决议的当日或次日,由董事长签署后报深圳证
券交易所审核,在指定报刊、网站上披露。临时报告需要由董事会做出决议的,
同定期报告披露流程;不需要董事会做出决议的披露事项,董事会秘书先行披露
后要及时报告董事及相关人员。

    第六十三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
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应经董事长批准后,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有关活动。

    第六十四条   来访接待主要是指接待来公司访问的投资者。投资者来访应
提前三个工作日预约,证券部应详细了解、核实来访人身份及拟沟通事项,经董


                                   15
事会秘书同意后安排接待。

    第六十五条   来电接待是指通过电话答复希望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及其他
事项的股东咨询。对于来电咨询,应依据公司已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等内容进行答复,对其他未公告的内容不得披露。除董事会秘书指定工
作人员外,任何人员不得随意回答股东或其他机构、媒体、个人的电话咨询。

    第六十六条   证券部应建立来访、来电、来函事务处理档案,对投资者来
访的活动路线、沟通内容、接待人员等事项以及来电、来函的沟通内容进行详细
记录。


第十一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的报告、申报和

                                 监督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
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
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
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证券交易所
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16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的有关
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上市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
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
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
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
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买
卖本公司股份的,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参照本章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章第六
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
时、真实、准确、完整。



                                   17
    第七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身份信息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
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
的披露情况。

    第七十五条   公司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实
行问责机制,以规范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对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违规买卖、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
等禁止行为进行问责追究。发现问责对象有上述违规行为的,启动以下问责程序:

    (一)调查取证。由相关部门根据掌握的线索进行初步审查后,董事会组成
调查小组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人员可以调阅有关的文件、档案,也可
以询问有关当事人,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调查人员应当记录在案。

    (二)提出处理建议。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报告,经监管部门认定属违规行为的,报请董事会。由调查小组在综
合审查有关证据材料的基础上初步认定违规行为人的违规性质、责任大小,并提
出处理建议。

    (三)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在接到调查小组提出的调查材料及初步处理意见
后,应当召集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成员参加的专门会议,首先由调查人员实事
求是地介绍案情、调查取证的情况、监管部门提出的处理意见及其依据。必要时,
董事会可以直接询问有关当事人对调查情况、处理意见的陈述。最后,由董事会
根据三分之二以上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四)执行。董事会作出处理决定后,由董事会秘书制作有关处理决定书后
交监事会监督执行。执行完毕,应当将执行情况反馈给董事会。



          第十二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七十六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档案
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18
    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七十七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等单位进行正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审核批准。

    相关文件由董事会秘书存档保管。

    第七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应在相关信息刊登于指定报
纸、网站当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及时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三章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七十九条     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十条 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司委派或推
荐的在子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或其他负责人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公
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的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十四章 违反本制度的处理


    第八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
尽责义务的除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
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
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八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
批评、警告,直至提请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公司内部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但未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


                                   19
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降职的处分。

   公司内部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
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降职、撤职、开除的处分。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国家及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三条      对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情况应当及时报
告证券监管部门。

   第八十四条      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等
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八十六条      若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对信息披露有新规定,本制度应当及时进行相应修订。

   第八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八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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