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龙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8-22
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
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募集资金2017年半年度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
定,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已披露的募集资金的相关信息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认真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二、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
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
[2005]120号)等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报告期(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
30日)内公司的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地核
查和了解,发表如下意见:
(一)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报告期内,公司无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本年度
的相关情况。
(三)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
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三、关于公司变更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的要求,
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
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同意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 汪旭光 杨祖一 张晓彤 王永新
2017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