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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凯龙股份: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12-28  

						证券代码:002783          证券简称:凯龙股份       公告编号:2017-094


                 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或修改议案的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上没有新提案
提交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12月27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2月27
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2月26日15:00至2017年12月2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一楼会议室(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泉
口路20号)。

    3、会议召开方式: 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刘卫先生

    6、会议通知:公司于2017年12月12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7、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湖北凯龙
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8人,代表股份116,925,600股,
占公司全部股份的56.0324%。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4人,代表股份112,136,200股,占公司
全部股份的53.7372 %。

    (2)股东参与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
4,789,400股,占公司全部股份的2.2951%。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股东36人,代表股份
18,364,850 股,占公司全部股份的8.8007%。

    注:中小股东是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
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表决通过如
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参与投资设立氢能源产业基金的议案》。

    该项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99,510,10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43%;反对票数3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0.0357%;弃权票数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关联股东五莲新君富通信息技术中心(有限合伙)
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

    同意票数18,329,3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67%;反对票
数3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33%;弃权票数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贷款授权及贷款计划的议案》。

    该项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116,890,10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96%;反对票数3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0.0304%;弃权票数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市君悦(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苗宝文、陈海现场
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上海市君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君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