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君悦(深圳)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君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广东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投资大厦 15 楼邮编:518048 电话(Tel):(0755)82912618 传真(Fax):(0755)82912529 上海市君悦(深圳)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君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 律 意 见 书 君悦上会字[2018]第 3 号 致: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 的《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上海市君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君悦”)接受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指派邓薇律师、苗宝文律 师(以下简称“君悦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 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君悦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 有关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贵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 陈述和说明。 贵公司已向君悦律师保证并承诺,贵公司向君悦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 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有 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 文件均已向君悦律师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君悦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 -1- 上海市君悦(深圳)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 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君悦及君悦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君悦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2 月 13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了《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公告》”),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 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君悦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 十五日以公告方式发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 要内容有: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该等 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2- 上海市君悦(深圳)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2 月 13 日下午 14:00 在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泉口路 20 号公司办公楼一楼 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 年 2 月 12 日至 2018 年 2 月 13 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2 月 13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18 年 2 月 12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2 月 13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载明的时间、地点一 致,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邵兴祥先生主持。 君悦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君悦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4人,代表股份 118,375,050股,占公司全部股份的56.7270%。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7人,代表股份97,163,250股,占公司 全部股份的46.5620%。 2.股东参与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 21,211,800股,占公司全部股份的10.1650%。 3.中小股东1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股东40人,代表股份 18,939,050股,占公司全部股份的9.0759%。 1 中小股东是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 其他股东。 -3- 上海市君悦(深圳)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君悦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具备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君悦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 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根据《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如下事项: 1.《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2.《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各子议案需逐项审议); 3.《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4.《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 案》; 5.《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6.《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 宜的议案》; 7.《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 的议案》; 8.《关于制定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9.《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4- 上海市君悦(深圳)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经君悦律师审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的 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表决。 君悦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的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表决程序 1.现场表决情况:根据贵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君悦 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 2.网络表决情况: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为上市公司提供网络信息服务的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贵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列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公告》的议案已获得表决和统计。 君悦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及网络投票的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有效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 案均获通过。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118,357,9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56%;反对1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4%;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8,921,9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9.9097%;反对1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03%;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各子议案得表决结果如下: ①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5- 上海市君悦(深圳)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118,351,2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99%;反对1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4%;弃权6,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7%。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8,915,2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9.8743%;反对1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03%; 弃权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0.0354%。 ②发行规模 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118,351,2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99%;反对1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4%;弃权6,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7%。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8,915,2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9.8743%;反对1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03%; 弃权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0.0354%。 ③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118,351,2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99%;反对1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4%;弃权6,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7%。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8,915,2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9.8743%;反对1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03%; 弃权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0.0354%。 ④债券期限 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118,351,2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99%;反对1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4%;弃权6,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7%。 -6- 上海市君悦(深圳)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8,915,2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9.8743%;反对1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03%; 弃权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0.0354%。 ⑤债券利率 现 场 及网 络投 票同 意 118,351,250 股 ,占 出席 会 议所 有股 东所 持股 份 的 99.9799%;反对1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4%;弃权6,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7%。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8,915,2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9.8743%;反对1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03%; 弃权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0.0354%。 ⑥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现 场 及网 络投 票同 意 118,351,250 股 ,占 出席 会 议所 有股 东所 持股 份 的 99.9799%;反对1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4%;弃权6,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7%。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8,915,2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9.8743%;反对1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03%; 弃权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0.0354%。 ⑦转股期限 现 场 及网 络投 票同 意 118,351,250 股 ,占 出席 会 议所 有股 东所 持股 份 的 99.9799%;反对1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4%;弃权6,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7%。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8,915,2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9.8743%;反对1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03%; 弃权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7- 上海市君悦(深圳)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份的0.0354%。 ⑧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现 场 及网 络投 票同 意 118,351,250 股 ,占 出席 会 议所 有股 东所 持股 份 的 99.9799%;反对1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4%;弃权6,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7%。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8,915,2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9.8743%;反对1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03%; 弃权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0.0354%。 ⑨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现 场 及网 络投 票同 意 118,351,250 股 ,占 出席 会 议所 有股 东所 持股 份 的 99.9799%;反对1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4%;弃权6,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7%。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8,915,2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9.8743%;反对1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03%; 弃权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0.0354%。 ⑩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现 场 及网 络投 票同 意 118,351,250 股 ,占 出席 会 议所 有股 东所 持股 份 的 99.9799%;反对1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4%;弃权6,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7%。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8,915,2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9.8743%;反对1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03%; 弃权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0.0354%。 赎回条款 -8- 上海市君悦(深圳)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118,351,2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99%;反对1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4%;弃权6,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7%。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8,915,2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9.8743%;反对1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03%; 弃权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0.0354%。 回售条款 现 场 及网 络投 票同 意 118,351,250 股 ,占 出席 会 议所 有股 东所 持股 份 的 99.9799%;反对1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4%;弃权6,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7%。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8,915,2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9.8743%;反对1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03%; 弃权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0.0354%。 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现 场 及网 络投 票同 意 118,351,250 股 ,占 出席 会 议所 有股 东所 持股 份 的 99.9799%;反对1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4%;弃权6,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7%。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8,915,2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9.8743%;反对1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03%; 弃权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0.0354%。 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现 场 及网 络投 票同 意 118,351,250 股 ,占 出席 会 议所 有股 东所 持股 份 的 99.9799%;反对1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4%;弃权6,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7%。 -9- 上海市君悦(深圳)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8,915,2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9.8743%;反对1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03%; 弃权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0.0354%。 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现 场 及网 络投 票同 意 117,923,500 股 ,占 出席 会 议所 有股 东所 持股 份 的 99.6185%;反对1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4%;弃权434,4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67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8,48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7.6158%;反对1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03%; 弃权434,4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2.2939%。 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现 场 及网 络投 票同 意 117,923,500 股 ,占 出席 会 议所 有股 东所 持股 份 的 99.6185%;反对1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4%;弃权434,4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4,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67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8,48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7.6158%;反对1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03%; 弃权434,4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4,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2.2939%。 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现 场 及网 络投 票同 意 117,923,500 股 ,占 出席 会 议所 有股 东所 持股 份 的 99.6185%;反对1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4%;弃权434,4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67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8,48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7.6158%;反对1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03%; - 10 - 上海市君悦(深圳)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弃权434,4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2.2939%。 担保事项 现 场 及网 络投 票同 意 117,923,500 股 ,占 出席 会 议所 有股 东所 持股 份 的 99.6185%;反对1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4%;弃权434,4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67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8,48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7.6158%;反对1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03%; 弃权434,4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2.2939%。 募集资金存管 现 场 及网 络投 票同 意 118,351,250 股 ,占 出席 会 议所 有股 东所 持股 份 的 99.9799%;反对1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4%;弃权6,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7%。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8,915,2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9.8743%;反对1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03%; 弃权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0.0354%。 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现 场 及网 络投 票同 意 118,351,250 股 ,占 出席 会 议所 有股 东所 持股 份 的 99.9799%;反对1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4%;弃权6,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7%。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8,915,2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9.8743%;反对1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03%; 弃权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0.0354%。 - 11 - 上海市君悦(深圳)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现 场 及网 络投 票同 意 118,357,950 股 ,占 出席 会 议所 有股 东所 持股 份 的 99.9856%;反对1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4%;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8,921,9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9.9097%;反对1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03%;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 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现 场 及网 络投 票同 意 117,930,200 股 ,占 出席 会 议所 有股 东所 持股 份 的 99.6242%;反对1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4%;弃权427,7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614%。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8,49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7.6511%;反对1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03%; 弃权427,7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2.2586%。 (5)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现 场 及网 络投 票同 意 118,357,950 股 ,占 出席 会 议所 有股 东所 持股 份 的 99.9856%;反对1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4%;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8,921,9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9.9097%;反对1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03%;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 12 - 上海市君悦(深圳)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现 场 及网 络投 票同 意 118,357,950 股 ,占 出席 会 议所 有股 东所 持股 份 的 99.9856%;反对1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4%;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8,921,9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9.9097%;反对1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03%;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 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现 场 及网 络投 票 同 意 118,357,950 股 ,占 出席 会 议所 有股 东所 持股 份 的 99.9856%;反对1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4%;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8,921,9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9.9097%;反对1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03%;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现 场 及网 络投 票同 意 118,357,950 股 ,占 出席 会 议所 有股 东所 持股 份 的 99.9856%;反对1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4%;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8,921,9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9.9097%;反对1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03%;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现 场 及网 络投 票同 意 117,930,200 股 ,占 出席 会 议所 有股 东所 持股 份 的 99.6242%;反对1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4%;弃权427,750 - 13 - 上海市君悦(深圳)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7,7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614%。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8,49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7.6511%;反对1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03%; 弃权427,7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7,7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2.2586%。 君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合法性 经君悦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议案已由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 二十五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上述议案均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所列议案,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原议案的修改和临时提案的提出 经君悦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未对原议案进行修改,亦未增加临时提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君悦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君悦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 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