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龙股份: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18-03-26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或“保荐机构”)作为湖
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龙股份”、“发行人”或“ 公司”) 2015
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长江保荐对凯龙股份的持续
督导期限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目前,持续督导期已结束。根据相关规范要求,
保荐机构出具本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8
注册地址
号 28 层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8
主要办公地址
号 28 层
法定代表人 王承军
联系人 蒋庆华
联系电话 0755-82763298
保荐代表人 蒋庆华、施伟
更换保荐代表人情况 无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2783
注册资本 208,675,000 元
注册地址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泉口路 20 号
主要办公地址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泉口路 20 号
法定代表人 邵兴祥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实际控制人
委员会
联系人 林宏
联系方式 0724-2309237
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证券发行时间 2015 年 11 月 30 日
证券上市时间 2015 年 12 月 9 日
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辅导以及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
具体工作包括: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凯龙股份进行尽职
调查、规范整改;统筹协调各项准备工作;根据凯龙股份的委托,组织编制相关
申请文件;提交申请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
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根据中国
证监会的批准,与凯龙股份共同协商确定发行时间安排;协助凯龙股份完成股票
上市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机构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
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和信息披露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
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
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
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督导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募集资金,并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情况发表专项
核查意见;持续关注公司对外担保等事项;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以书面方式告知公司现场检查结果及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
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和业务变化情况,包括对公司基本面影响较大的经营变化
情况,财务状况、重大股权变动情况,管理层重大变化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1、终止实施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拟终止实施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公司募集资金中对工程爆破服务建设项目投资,由于湖北及附近地区工程爆
破市场环境发生变化,社会、政府也对环境保护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大量采石场、
矿山等停业整顿或关闭,使得需要现场混装的项目减少,爆破市场持续萎缩。公
司目前已投入的设备已可满足市场需求,继续投资该项目可能会导致资源的闲置
和浪费。
公司募集资金中对金属材料爆炸复合建设项目投资,由于市场竞争者较多,
供应已相对饱和,公司从实际出发,认为从目前的市场情况去重建销售渠道,开
拓新客户有较高的市场风险,且公司已失去先发优势。
公司本着谨慎使用募集资金的原则,并综合考虑公司资金的实际情况、市场
环境的变化和已有产能情况,决定终止实施工程爆破服务建设项目及金属材料爆
炸复合建设项目。
保荐机构对上述终止实施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审慎的核查,并出具
了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2、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公司将原计划投入工程爆破服务建设
项目及金属材料爆炸复合建设项目的剩余募集资金用于投资“40 万吨/年水溶性
硝基复合肥和 20 万吨/年缓控释复合肥生产线设计建设”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
控股子公司钟祥凯龙楚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本次变更的募集资金本金为
15,376.13 万元,占公司募集资金净额的 29.41%。
保荐机构对上述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进行了审慎的核查,并出具了保荐机
构核查意见。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
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
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
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
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
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
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发行人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
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协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出具专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持续督导期间内,发行人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保荐机构认为:凯龙股份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
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
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将募集资金存放在董事会决
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权益的情况,
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
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存在尚未完结的事项为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
毕。本保荐机构将对该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此页无正文,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蒋庆华 施伟
法定代表人:
王承军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