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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凯龙股份:关于募集资金账户开立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8-05-09  

						证券代码:002783         证券简称:凯龙股份          公告编号:2018-045


                   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集资金账户开立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
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以及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将原计划投入 “工程爆破服务建
设项目”及“金属材料爆炸复合建设项目”的剩余募集资金用于投资“40 万吨/年水
溶性硝基复合肥和 20 万吨/年缓控释复合肥生产线设计建设”项目,实施主体为
公司控股子公司钟祥凯龙楚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钟祥凯龙”)。目前,
钟祥凯龙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向阳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
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存放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东宝支行的募集资
金专户的全部募集资金变更至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向阳支行
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具体内容详见 2018 年 4 月 24 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刊登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目前,公司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荆门向阳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
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钟祥凯
龙(以下合称“甲方”)已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向阳支行(以下简称
“乙方”)及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了《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7570401040011009,截至 2018 年 5 月 2 日,专户余额 102,030,853.59 元。该专
户仅用于甲方委托贷款给钟祥凯龙楚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40 万吨/年水溶性硝
基复合肥和 20 万吨/年缓控释复合肥生产线设计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钟祥凯龙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7570401040010993,专门用于 “40 万吨/年水溶性硝基复合肥和 20 万吨/年缓控
释复合肥生产线设计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
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蒋庆华、施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
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