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龙股份: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7-21
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则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湖北凯龙化工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
议审议的关于调整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
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调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规模及相应调整发行方案有关条
款的相关议案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
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根据国内证券市场的相关变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本次对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进行了调
整,相关调整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
3、公司董事会关于《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预案(修订稿)》、《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
订稿)》》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战略及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
4、根据公司2018年2月13日召开的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
议案》,本次调整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事项仅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生
效,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调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规模及相应调整发行
方案有关条款,并根据调整后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修订《湖北凯龙化
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及《湖北凯
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
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等相关文件。
独立董事:王永新 张晓彤 杨祖一 汪旭光
2018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