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龙股份:关于参股合伙企业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公告2018-09-15
证券代码:002783 证券简称:凯龙股份 公告编号:2018-102
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股合伙企业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凯龙股份”)
参与投资的合伙企业湖北金羿凯龙新能源汽车产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以下简称“金羿凯龙”)于近日收到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
通知书》【案号(2018)鄂 08 民初 293 号】。金羿凯龙就与深圳国安精密机电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国安公司)、国安新能源(荆门)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国安新能源公司)两家公司签订的《增资协议》及《增资扩股补充协议书》
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解除上述协议,同时请求返还
金羿凯龙投资款 6,918.8 万元,并从 2018 年 7 月 20 日起按照年利率 6%赔偿原告
经济损失直至履行完毕止。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决定
立案受理。
金羿凯龙是 2017 年 7 月,由凯龙股份与浙银信和成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省金羿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农谷投资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国安精密机电有限公司共同发起并注册成立的有限合伙企
业,主营业务为新能源汽车产业项目股权投资及投资管理业务。金羿凯龙设定第
一期基金规模为 7.001 亿元,其中凯龙股份认购出资 10,900 万元。2018 年 3 月
因优先级合伙人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实际只能出资到位 5,000 万元,经金羿凯
龙各合伙人协商,以优先级合伙人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出资额 5,000 万元为基
数,其他合伙人按各自出资比例同比例减少认缴出资额。减资后凯龙股份实际出
资 1,114.52 万元,出资比例为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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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机构: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受理地点:湖北省荆门市
(三)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湖北金羿凯龙新能源汽车产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一:深圳国安精密机电有限公司
被告二:国安新能源(荆门)有限公司
(四)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增资协议》与《增资扩股补充协议书》
已于 2018 年 7 月 20 日解除;
2、判令二被告共同返还原告投资款 6918.8 万元,并从 2018 年 7 月 20 日起
按照年利率 6%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直至履行完毕止;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五)事实与理由
被告国安新能源公司成立于 2016 年 6 月 15 日,其成立时系被告深圳国安公
司的独资公司,注册资本为 100 万元,主要从事新能源汽车的生产及销售。2017
年 6 月注册资本变更为 1,600 万元,其中 1,500 万元系以知识产权出资。
因该项目建设需要资金,二被告决定增资扩股。2017 年 7 月,二被告向四
川省金羿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浙银信和成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万宏
源证券有限公司、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农谷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已更名为“中荆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提出合作意向。
经本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公司、上述 4 家企业与被告深圳国
安公司于 2017 年 7 月签订了《关于共同发起设立湖北金羿凯龙新能源汽车产业
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由 6 家公司组建一家合伙
企业即原告,对被告国安新能源公司增资,被告深圳国安公司应需将三电新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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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技术与整车制造企业签订的整车销售唯一代理协议等置入被告国安新能源
公司。该协议签订后,原告于 2017 年 7 月 27 日成立。
2017 年 8 月,原告与二被告签订了《增资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国
安新能源公司增资。为了进一步落实增资事宜,2017 年 9 月 26 日,原告与二被
告签订了《增资扩股补充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深圳国安公司保证将其持有和
其股东北京国安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新能源汽车三电相关的全部专利、非专
利技术、非专有技术以及其与整车制造企业签订的整车销售唯一代理协议等无形
资产和有形资产置入被告国安新能源公司后,在经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对
被告国安新能源公司的整体价值评估后由三方共同认定被告国安新能源公司的
整体评估值;若低于 4.8 亿元的,则被告深圳国安公司以货币资金补足至 4.8 亿
元或者原告按比例降低出资额;若被告国安新能源公司整体评估值超过 4.8 亿元
的,则被告国安新能源公司价值认定为 4.8 亿元。协议还约定第一期增资国安新
能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至人民币 1,838.66 万元,新增的注册资本人民币 238.66
万元由原告以人民币 7,157.46 万元的对价认购(代表公司增资完成后的 12.98%
的股权),其中人民币 238.66 万元计入注册资本,其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在协议签订后,原告先向被告国安新能源公司增资了 7,157.46 万元,以
238.66 万元的增资取得了 12.98%的股权,余款 6,918.8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金,同
时要求被告深圳国安公司立即履行前述无形资产置入义务。
在运营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深圳国安公司对被告国安新能源公司注资的货
币 100 万元已抽资,且其保证的持有和其股东北京国安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
新能源汽车三电相关的全部专利、非专利技术、非专有技术以及其已与整车制造
企业签订的整车销售唯一代理协议等无形资产一直未按照约定办理登记至被告
国安新能源公司。
原告认为被告严重违约以致原告与被告签署的协议之目的无法实现,为此向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增资协议》与《增资扩股补充
协议书》,并要求被告返还原告 6,918.8 万元投资款并赔偿损失。
三、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
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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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可能影响
目前公司的生产经营持续、稳定,上述事件不会影响公司整体的正常经营。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进
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2018)鄂 08 民初
293 号】
特此公告。
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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