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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凯龙股份: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9-01-11  

						证券代码:002783         证券简称:凯龙股份           公告编号:2019-011


                 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1619 号”文《关于湖北凯龙化
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核准,湖北凯龙化工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面值总额 32,885.48 万元
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 6 年,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28,854,800.00 元,扣除承
销、保荐费用、审计及验资费用、律师费用、信用评级费用等发行费用合计人民
币 17,766,873.09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11,087,926.91 元。上述募集资金
到位情况已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众环验字(2018)
010098 号”《验资报告》审验。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
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及子公司钟祥凯龙楚
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钟祥凯龙”)、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长江证券”或“保荐机构”)于 2019 年 1 月 10 日分别与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东宝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及签
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
仅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相关专户
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1、银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东宝支行

    账户名称: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1809001629200116365

    用途:40 万吨/年水溶性硝基复合肥和 20 万吨/年缓控释复合肥生产线设计
建设项目

    2、银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东宝支行

    账户名称:钟祥凯龙楚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账号:1809001629200116640

    用途:40 万吨/年水溶性硝基复合肥和 20 万吨/年缓控释复合肥生产线设计
建设项目

    3、银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

    账户名称: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42050166860800000274

    用途:农化研发及技术服务中心建设项目

    4、银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

    账户名称:钟祥凯龙楚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账号:42050166860800000275

    用途:农化研发及技术服务中心建设项目

    二、公司和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长江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
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
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对公司现场调
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蒋庆华、程荣峰可以随时到开户银
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
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确定)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
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
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
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保荐机构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
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保荐机构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