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龙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19年4月)2019-04-20
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办理程序,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
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
工程师、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
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与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或其他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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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
(一)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 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三) 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的2个交易日内;
(五)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六条 以上申报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的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
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
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通过董事会办公室向证券交易所报备
《关于本公司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附件1),并予以预先披露。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
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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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
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
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致行动实施减持计划时,由公司统一进行预
先披露;在上述人员合计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由公司统一披露减持进
展情况;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由公司统一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减
持结果,并予公告。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在买卖4个交易日前填写《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附件2)将
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
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并在收到问询函之次日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
确意见,填写《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附件3)在计划交易日前交给拟
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前述人员的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前述人员的配偶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确认意见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行为。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参照上
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确认。
董事会秘书应将《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及《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
认函》等资料交董事会办公室进行编号登记并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
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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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有
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在买
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由
公司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及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
(一) 上年末所持公司股票数量;
(二) 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 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董事会可以依据《管
理规则》及《业务指引》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由此引发的责任由相关当事人承担。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制度第二十六条的情况,公
司董事会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 相关人员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 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 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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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
的所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还包括记
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十五条 本制度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时,参照本制度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
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信息及所持公司股票的数据和信
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
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
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数量的计算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券账户的管
理,及时向董事会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本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况。严
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公司将对本公司现任及离任半年内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并根据信息变动情况及时予
以更新。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每个账户分别作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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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票总数的25%,因
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性全部转让,不
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
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前款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票为基
数,计算其可转让股票的数量。
第二十二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
让等方式形成的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
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
票数量变化的,可相应变更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
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解
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自
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
股份继续锁定。
第二十四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
享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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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
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
有及新增的公司股票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公司无限售条件股票全部自动
解锁。
第四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
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
相关情况。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 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一年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
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或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时,自原定公
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 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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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
间。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上市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
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
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
份: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
满六个月的;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
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
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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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
送公安机关。
前款规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一致行动人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当
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
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 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建议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者职
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将其所持
公司股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
项后,按照《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
项;
(三) 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 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处
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的,
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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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深
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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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关于本公司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本人已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
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法律法
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且并未
掌握关于公司股票的任何未经公告的股价敏感信息。现根据有关规定,拟减持本公
司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 股票账户号:
拟减持原因:
拟减持股份来源:
拟减持数量(股)及比例:
拟减持期间: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
拟减持方式:
拟减持价格区间(元):
承诺事项:(说明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
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情况,并说明本次拟减持事项是否与此前作出的承诺一致)
其他事项:
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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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附件二:
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
编号:( )
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有关规定,本人(或本人配偶)拟进行本公司证券的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请董事会予以确认。
本人身份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_______________
证券类型 股票/权证/可转债/其他(请注明)_____________
拟交易方向 买入/卖出
拟交易数量 ______________股/份
拟交易日期 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再次确认,本人已知悉《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
让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股票上市规则》等交易所自律性规则有关买卖本公
司证券的规定,且并未掌握关于公司证券的任何未经公告的股价敏感信息。
签名:
12
年 月 日
附件三:
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的确认函
编号:( )
_____________________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您提交的《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已于 年 月 日收悉。
□__ 同意您 (或配偶) 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
进行问询函中计划的交易。本确认函发出后,上述期间若发生禁止买卖本公司证券
的情形,董事会将另行书面通知您,请以书面通知为准。
□__ 请您(或配偶)不要进行问询函中计划的交易。否则,您的行为将违反下列
规定或承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确认函一式两份,问询人和董事会各执一份。
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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