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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凯龙股份: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19年12月)2019-12-26  

						                  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完善公司治理与内控管理,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
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
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提供财务资助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执

行。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
等、自愿的原则,且接受财务资助对象应当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
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
者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
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3人
时,应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

构(如有)应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
见。

    第八条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达到下列情形之一
的,还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财务资助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

    2.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资助对象提供的财务资助;

    3. 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

    4. 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


    5.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股子公司等关联人以外的其他关联方提供对外财务资助的,无论金额大小都应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十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
内。

    第十一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公司为其持股比例不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所有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

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
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须以其全部资产为公司提供
的财务资助提供担保,该项担保须取得该控股子公司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
东的同意。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中一个或者多个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的,该关联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该关联股东未能以
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司应
当将上述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
回避表决。同时还应当按照关联交易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按合理成本收取被资助企业的资金占
用费。

                        第三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十三条   财务部门是公司负责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的管理部门,其主要
职责:


    1.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做好被资助对象的资产
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由内
审部门对财务部门提供的风险评估进行审核。

    2. 公司财务部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财务资助手续;
财务部门负责做好被资助企业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须严格按照本制度要求的审批权限履行
审批程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及相关文件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六条   内审部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本

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
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

及公司其他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