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龙股份: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0-05-22
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0 年-2022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
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
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
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 年)的股东分红回报
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的因素
公司在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时应着眼于长远、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公
司实际经营发展情况、股东的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公司
现金流状况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合理的回报规划与机制,
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
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
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未来三年(2020-2022 年)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二)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下,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分红,公
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资金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在公司当年盈利,现金流可以满足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需要,且又无重大
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情况下,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30%(如存在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则为弥补亏损后
的可供分配利润)。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且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
(四)股票股利的条件
若公司快速成长,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
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五)利润分配方式的优先顺序及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的占比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董事
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
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
理。
四、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股利分配政策制订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
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
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审核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公司当年符合实施现金分红条件,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配方案的,
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及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
意见,同时,监事会应当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中详细
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和在本报告期的执行情况,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
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五、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调整周期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投
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对公司正在实施的
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必要的修改,但公司保证调整后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不
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及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
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六、规划其他事宜
1、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2、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3、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