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龙股份:关于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21-04-28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或“保荐机构”)作为
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龙股份”、“发行人”或“公司”)
2018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6 号——保荐业务》等有关
规定,长江保荐对凯龙股份的持续督导期限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目前,持续
督导期已结束。根据相关规范要求,保荐机构出具本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6 号——保荐业务》的有关规定
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8
注册地址
号 28 层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8
主要办公地址
号 28 层
法定代表人 王承军
联系人 程荣峰
联系电话 021-61118978
保荐代表人 程荣峰、陆亚锋
更换保荐代表人情况 2019 年 10 月 9 日,原保荐代表人蒋庆华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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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因工作原因不再担任凯龙股份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
代表人,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有序开展,由
保荐代表人陆亚锋先生接替其负责持续督
导工作,继续履行保荐职责。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2783
注册资本 377,721,523 元
注册地址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泉口路 20 号
主要办公地址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泉口路 20 号
法定代表人 邵兴祥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实际控制人
委员会
联系人 林宏
联系方式 0724-2309237
证券发行类型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证券发行时间 2018 年 12 月 27 日
证券上市时间 2019 年 1 月 21 日
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辅导以及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
具体工作包括: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凯龙股份进行尽职
调查、规范整改;统筹协调各项准备工作;根据凯龙股份的委托,组织编制相关
申请文件;提交申请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
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根据中国
证监会的批准,与凯龙股份共同协商确定发行时间安排;协助凯龙股份完成可转
换公司债券上市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机构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
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和信息披露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
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
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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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督导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募集资金,并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情况发表专项
核查意见;持续关注公司对外担保等事项;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以书面方式告知公司现场检查结果及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
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和业务变化情况,包括对公司基本面影响较大的经营变化
情况,财务状况、重大股权变动情况,管理层重大变化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截至 2021 年 2 月 1 日收市后,公司 A 股股票自 2021 年 1 月 4 日至 2021 年
2 月 1 日连续二十一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
价格 6.67 元/股的 130%(即 8.67 元/股),已经触发公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
有条件赎回条款。
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2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
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赎回“凯龙转债”的议案》,决定行使“凯
龙转债”有条件赎回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对赎回日前一交易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凯龙转债”进行全部赎回。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
同意的独立意见。
保荐机构确认凯龙股份已满足“凯龙转债”的提前赎回条件,且本次赎回已
经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出具了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
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
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
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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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
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发行人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
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协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出具专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持续督导期间内,发行人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保荐机构认为:凯龙股份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
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将募集资金存放在董事会决
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权益的情况,
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
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存在尚未完结的事项为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
毕。本保荐机构将对该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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