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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凯龙股份: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1年8月)2021-08-03  

                                           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完善公司治理与内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
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
等、自愿的原则,且接受财务资助对象应当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
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原因以及是否已采取可
行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
风险的判断。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
或者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
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当表决人数不足3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
构(如有)应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
见。

    第八条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达到下列情形之一的,
还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财务资助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3.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

    4.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公司为其持股比例不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所有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
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
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公司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采取的
反担保等措施。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中一个或者多个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的,该关联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该关联股东未能以
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司应
当将上述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
回避表决。同时还应当按照关联交易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按合理成本收取被资助企业的资金占用
费。

                          第三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十一条    财务部门是公司负责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的管理部门,其主要
职责:

    1.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做好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
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由内审
部门对财务部门提供的风险评估进行审核。

    2.公司财务部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财务资助手续;
财务部门负责做好被资助企业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须严格按照本制度要求的审批权限履行
审批程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
相关文件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二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及对
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
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
在,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
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就
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
第三方的基本情况。
       (四)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
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
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子公司或
者参股公司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包括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
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
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
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六)独立董事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必要性、合法合规性、公允性、
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所发表的独立意见。

       (七)保荐机构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
风险等所发表意见(如适用)。

       (八)公司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
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
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
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十七条 内审部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本
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
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
及公司其他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