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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凯龙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1年8月)2021-08-03  

                                         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办理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
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
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行为的申报与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时间内
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
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等)或其他信息:

    (一)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申请股票上
市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
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六)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2个交易
日内;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六条 以上申报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的数据的真
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
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要求,
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亲属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
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确认错误或者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造成任何法律
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通过董事会办公室向证券交易所
报备《关于本公司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附件1),并予以预先披露。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
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
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
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致行动实施减持计划时,由公司统一进行
预先披露;在上述人员合计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由公司统一披露减
持进展情况;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由公司统一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减持结果,并予公告。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在买卖4个交易日前填写《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附件
2)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确认,董事会秘
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并在收到问询函之次日形成同
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填写《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附件3)在计
划交易日前交给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前述人员的配偶,并
提示相关风险。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前述人员的配偶在收到董事会秘书
的确认意见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行为。董事会
秘书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确认。

    董事会秘书应将《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及《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
确认函》等资料交董事会办公室进行编号登记并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
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
人员所持有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的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给
董事会,由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董事会可以依据《管
理规则》及《业务指引》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
息。由此引发的责任由相关当事人承担。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所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还包
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十四条 本制度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时,参照本制度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
度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信息及所持公司股票的数据
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
的披露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
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
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数量的计算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应加强对本人所
持有证券账户的管理,及时向董事会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本公司证
券及其变动情况。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公司将对本公司现
任及离任半年内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证券账户基本信息
进行登记备案,并根据信息变动情况及时予以更新。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
账户前,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每个账户分别作锁定、解
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票总数的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性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
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前款的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票为基
数,计算其可转让股票的数量。

    第二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
议受让等方式形成的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
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
股票数量变化的,可相应变更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入
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
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
锁,其余股份继续锁定。
    第二十三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
法享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
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
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票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公司无限售条件股票全部
自动解锁。

                 第四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禁止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
其所持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下列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
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一)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一年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
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或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日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
间。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
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确保下列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
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
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
持股份: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
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
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
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
移送公安机关。

    前款规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一致行动人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
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
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
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建议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者职
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将其所持
公司股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
事项后,按照《证券法》相关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三)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
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
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
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
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附件一

                 关于本公司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本人已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
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
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
定,且并未掌握关于公司股票的任何未经公告的股价敏感信息。现根据有关规定,
拟减持本公司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                                     股票账户号:

拟减持原因:

拟减持股份来源:

拟减持数量(股)及比例:

拟减持期间: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

拟减持方式:

拟减持价格区间(元):

  承诺事项:(说明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
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情况,并说明本次拟减持事项是否与此前作出的承诺一
致)


其他事项:
                                                        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

                     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
                                                      编号:(           )



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有关规定,本人(或本人配偶)拟进行本公司证券的交易。具体情况如
下,请董事会予以确认。


  本人身份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_______________


  证券类型    股票/权证/可转债/其他(请注明)_____________


 拟交易方向   买入/卖出


 拟交易数量   ______________股/份


 拟交易日期   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再次确认,本人已知悉《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
份转让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股票上市规则》等交易所自律性规则有关买
卖本公司证券的规定,且并未掌握关于公司证券的任何未经公告的股价敏感信息。




                                               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三:
              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的确认函
                                                     编号:(           )



_____________________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您提交的《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已于        年    月   日收悉。

    □__ 同意您 (或配偶)   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
间进行问询函中计划的交易。本确认函发出后,上述期间若发生禁止买卖本公司
证券的情形,董事会将另行书面通知您,请以书面通知为准。

    □__ 请您(或配偶)不要进行问询函中计划的交易。否则,您的行为将违反下
列规定或承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确认函一式两份,问询人和董事会各执一份。




                                     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