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龙股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1年8月)2021-08-03
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
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
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指上述情形或事件发生后的最早时
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总经理报告、告知董事会秘书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下属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五)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分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分公司出现、发
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
并作出决议。
(三)公司各部门或子公司、分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第 2 项至第 4 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
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
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本制度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
上述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
适用上述规定。
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四)关联交易事项:
1、签署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超过 50 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
3、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基于案件特殊
性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
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
(六)其他重大事件: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股权激励计划、破产、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 拆上市或者挂牌等有关事项;
7、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七)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单次损失在 5 万元以上;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金额达 50 万
元以上;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
4、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5、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6、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7、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8、公司决定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9、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10、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
账准备;
11、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
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3、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4、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15、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6、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7、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
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8、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9、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
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0、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八)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
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
5、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含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
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6、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
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7、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
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等);
8、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9、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
10、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
11、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2、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3、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发生可能对公司
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就
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并知会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
表,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
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并知
会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
第七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
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并
知会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子公司、分公司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
时点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下属公
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部门或下属子公司、分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部门、分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当知
悉该重大事项时。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各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
务代表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
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
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
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
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
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
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
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
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
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报告、
告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在 24 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
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二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
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下属子公司、分公
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
董事长、总经理报告,告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确保及时、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
门及下属子公司、分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的报送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也即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
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并指定熟悉相
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各部门联络人以部门负责人为宜,下属各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联络人以财务部门、行政部门负责人或其他合适人员为宜),
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
联络工作。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备案。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或
证券事务代表。
第十六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督促公司各
部门、下属子公司、分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
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
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
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
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
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十九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出现了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
及时上报或上报失实的,追究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
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的,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
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处理意见由董事会办公室提出,报董事长批准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将修订意见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于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