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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凯龙股份:关于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2021-08-20  

                                     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
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核查意见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完善激
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使公司管理团队、核
心技术人员、管理骨干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公司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
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二、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
查意见

    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
相符;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及《试行办法》等文件中规定的不
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本计划时在任的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管理骨干,所有激励对象均与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具
有聘用或劳动关系,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以及由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
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无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

    列入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激励对象符合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第八届监事

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的签字页)


监事签字:




 黄赫平       王红梅         王玉红            祝 玉




  邵美荣          欧阳茴              袁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