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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凯龙股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自查表2021-08-20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自查表


公司简称:凯龙股份     股票代码:002783      独立财务顾问(如有):无
                                                      是否存在该
序号                       事项                       事项(是/否/   备注
                                                        不适用)
                 上市公司合规性要求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是否被注册会计师
 1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否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
 2                                                        否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是否未出现过未按法律法
 3
       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是

 4     是否不存在其他不适宜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是
 5     是否已经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                 是
       是否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
 6
       务资助                                             是

                 激励对象合规性要求
 7     是否未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
                                                          是
       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8     是否未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是
 9     是否最近 12 个月内未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                                               是

 10    是否最近 12 个月内未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是

 11    是否最近 12 个月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       是
       施
 12    是否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是

 13    是否不存在其他不适宜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是
 14    激励名单是否经监事会核实                           是
                 激励计划合规性要求
 15    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
       标的股票总数是否未超过公司股份总额的 10%           是

 16    单一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
       累计获授股票是否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是

 17    激励对象预留权益比例是否未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
       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 20%                          不适用

 18    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管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是否
       已列明其姓名、职务、获授数量                       是

 19    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管的,是否设立绩效考核指标
       作为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                         是
20   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从首次授予权益日起是否未
                                                    是
     超过 10 年
21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是否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
                                                    是
     定
           股权激励计划披露完整性要求
22   股权激励计划所规定事项是否完整                 是
     (1)对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逐条说明是
     否存在上市公司不得实行股权激励以及激励对象不
     得参与股权激励的情形;说明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   是
     是否会导致上市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和范围                                         是

     (3)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及占上市公
     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若分次实施的,每次拟授予
     的权益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设置
     预留权益的,拟预留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
                                                    是
     权益总额的百分比;所有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
     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是否超过公司股本总
     额的 10%及其计算方法的说明

     (4)除预留部分外,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应披露其姓名、职务、各自可获授的
     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比
     例;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者按适当分类)可获授
                                                    是
     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比
     例;单个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
     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是否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1%的说明
     (5)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或者授权日
     的确定方式、可行权日、锁定期安排等             是

     (6)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股票期权的行权价
     格及其确定方法。如采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
     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方法以外的其他方法确定授
     予价格、行权价格的,应当对定价依据及定价方式   是
     作出说明,独立董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该定价是
     否损害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发表意见并披露

     (7)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拟分
     次授出或者行使权益的,应当披露激励对象每次获
     授或者行使权益的条件;对设立条件所涉及的指标
     定义、计算标准等的说明;约定授予权益、行使权
     益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如激
     励对象包括董事和高管,应当披露激励对象行使权   是
     益的绩效考核指标;披露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绩效
     考核指标的,应充分披露所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
     理性;公司同时实行多期股权激励计划的,后期激
     励计划公司业绩指标如低于前期激励计划,应当充
     分说明原因及合理性
     (8)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程序;
     当中,应明确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以及激     是
     励对象不得行使权益的期间
     (9)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权益数量、行权价格
     的调整方法和程序(例如实施利润分配、配股等方     是
     案时的调整方法)
     (10)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限制性股票或股票
     期权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估值模型重要参数取值
     及其合理性,实施股权激励应当计提费用及对上市     是
     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11)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是
     (12)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激励对
     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如何实施股     是
     权激励计划
     (13)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相关纠纷
     或争端解决机制                                   是

     (14)上市公司有关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
     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
     诺;激励对象有关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
                                                      是
     情况下全部利益返还公司的承诺。上市公司权益回
     购注销和收益收回程序的触发标准和时点、回购价
     格和收益的计算原则、操作程序、完成期限等。

         绩效考核指标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23   是否包括公司业绩指标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指标       是
24   指标是否客观公开、清晰透明,符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是否有利于促进公司竞争力的提升               是

25   以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指标作为对照依据的,选取
     的对照公司是否不少于 3 家                        是

26   是否说明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是
           限售期、行权期合规性要求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与首次解除解限日之间的间隔是
27                                                    是
     否不少于 12 个月
28   每期解除限售时限是否不少于 12 个月               是
     各期解除限售的比例是否未超过激励对象获授限制
29                                                    是
     性股票总额的 50%
     股票期权授权日与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是否
30                                                  不适用
     不少于 12 个月
     股票期权后一行权期的起算日是否不早于前一行权
31                                                  不适用
     期的届满日
32   股票期权每期行权时限是否不少于 12 个月         不适用
     股票期权每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比例是否未超过激
33                                                  不适用
     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总额的 50%
 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中介机构专业意见合规性要求
       独立董事、监事会是否就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
 34    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        是
       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意见
       上市公司是否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并
 35                                                        是
       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1)上市公司是否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
                                                           是
       股权激励的条件
       (2)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是否符合《管理办法》
                                                           是
       的规定
       (3)股权激励计划的拟订、审议、公示等程序是
                                                           是
       否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4)股权激励对象的确定是否符合《管理办法》
                                                           是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上市公司是否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
                                                           是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上市公司是否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是
       (7)股权激励计划是否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
                                                           是
       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8)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
                                                           是
       的董事是否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了回避
       (9)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是
       上市公司如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36                                                      不适用
       所发表的专业意见是否完整,符合管理办法的要求
                审议程序合规性要求
       董事会表决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时,关联董事是否回
 37                                                        是
       避表决
       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时,关联股东是否
 38                                                        是
       拟回避表决
 39    是否不存在重大无先例事项                            是


    本公司保证所填写的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并承担因所填写情况有误
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