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 广东 深圳 南山区科发路 19 号华润置地大厦 D 座 19 楼 邮编:518057 电话(Tel):(0755)82984411 传真(Fax):(0755)82984599 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 律 意 见 书 炜衡会字[2022]第 3 号 致: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现行有效的《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炜衡”)接受湖北凯龙化 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指派邓薇律师、 石磊律师(以下简称“炜衡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 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炜衡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审查贵公司提供的有关 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贵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陈述和 说明。 贵公司已向炜衡律师保证并承诺,贵公司向炜衡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 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有 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 文件均已向炜衡律师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1- 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炜衡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 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 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炜衡及炜衡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炜衡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 告》”),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 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炜衡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根据《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 20 日以公告方式发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 根据《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 要内容有: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该等 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18 日下午 14:00 在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泉口路 20 号公司办公楼一楼 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8 日 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 载明的时间、地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邵兴祥先生主持。 炜衡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炜衡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9人,代表股份 131,342,769股,占公司全部股份的34.4072%。 1.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6人,代表股份131,337,569股,占公司 全部股份的34.4059%。 2. 股东参与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 5,200股,占公司全部股份的0.0014%。 -3- 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3. 中小股东1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股东12人,代表股份 6,483,837股,占公司全部股份的1.6985%。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炜衡邓薇律师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受新型冠状病 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影响,炜衡石磊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第八届董 事会,具备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炜衡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 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根据《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如下事项: 1. 《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4. 《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 《公司 2022 年财务预算方案》; 6.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1中小股东是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 其他股东。 -4- 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7.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8.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9.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10.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11. 《关于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12.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13. 《关于计提 2021 年度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14. 《关于续聘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5. 《关于对完成或超额完成 2022 年目标任务实行奖励的议案》。 经炜衡律师审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已对列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的议案作审议,并以记名方式进行现场和网络表决。 炜衡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的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表决程序 1. 现场表决情况:根据贵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炜衡 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已对列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的议案进行表决, 并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2. 网络表决情况: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为上市公司提供网络信息服务的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贵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列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公告》的议案已获得表决和统计。 炜衡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及网络投票的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有效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 案已获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5- 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项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131,337,769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2%;反对票数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弃权票数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该项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131,337,769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2%;反对票数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弃权票数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该项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131,337,769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2%;反对票数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弃权票数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该项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131,337,769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2%;反对票数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弃权票数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公司2022年财务预算方案》 该项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131,337,769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2%;反对票数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弃权票数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 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6)《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该项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131,337,769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2%;反对票数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弃权票数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票数6,478,8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29%;反对票数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1%;弃权票数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该项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131,337,769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2%;反对票数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弃权票数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票数6,478,8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29%;反对票数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1%;弃权票数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该项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131,337,769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2%;反对票数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弃权票数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票数6,478,8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29%;反对票数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1%;弃权票数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 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9)《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该项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131,337,769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2%;反对票数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弃权票数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票数6,478,8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29%;反对票数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1%;弃权票数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0)《关于公司2022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该项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131,337,769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2%;反对票数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弃权票数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票数6,478,8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29%;反对票数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1%;弃权票数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1)《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该项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75,786,169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4%;反对票数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6%;弃权票数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票数6,478,8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29%;反对票数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1%;弃权票数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 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关联股东邵兴祥、罗时华、刘哲已回避表决。 (12)《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该项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131,337,769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2%;反对票数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弃权票数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票数6,478,8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29%;反对票数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1%;弃权票数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3)《关于计提2021年度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该项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131,337,769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2%;反对票数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弃权票数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票数6,478,8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29%;反对票数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1%;弃权票数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4)《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项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131,337,769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2%;反对票数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弃权票数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票数6,478,8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29%;反对票数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9- 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1%;弃权票数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5)《关于对完成或超额完成2022年目标任务实行奖励的议案》 该项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131,337,769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2%;反对票数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弃权票数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炜衡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合法性 经炜衡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贵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 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独立董事已对公司 2021 年 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公司及子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 产品、公司 2022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事项、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公司计提 2021 年度资产减值准备事项、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续聘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事项发表了肯定的独立意见。上述议案为《召开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所列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五、 本次股东大会原议案的修改和临时提案的提出 经炜衡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未对原议案进行修改,亦未增加临时提案。 六、 结论意见 - 10 - 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炜衡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合法、有效,会议形成的《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 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炜衡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 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