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龙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2-08-20
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
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
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
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
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
用效益。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
用途使用。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的,必
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
该等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八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规定使用募集资
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根据内部
规章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
和使用。
(一)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专户由董
事会批准设立;
(二)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
作其他用途;
(三)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
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
下列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
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
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
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三方协议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
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
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十二条 上述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三方协议
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
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
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
资。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
件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
当利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
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投出必须严格按照《公
司章程》和其他公司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本制度履行资金使用的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公司负责募集资金项目的部门应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实
施进度分阶段编制募集资金使用的具体计划。募集资金使用时,必须严格按照公
司财务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
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50%;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
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二十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
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七)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包括利息
收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公司使用结余资金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节
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公司使用节
余资金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五百万元或
者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述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
度报告中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
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
见并披露。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
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二十三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
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
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并公告。
第二十四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二个
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安全性分
析,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
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
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
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
险投资。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
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
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第二十六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
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
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
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项目终止出现节余资金,将
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地使用超募资金:
(一)补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缺口;
(二)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三)归还银行借款;
(四)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五)进行现金管理;
(六)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第二十九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在建项目和
新项目的进度情况使用。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及独
立董事应当出具专项意见。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
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
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
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二)公司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每十二个月
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三十一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
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资项目
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
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原则上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
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
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
(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完成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三十五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及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
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
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
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
告与定期报告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
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
当就鉴证报告中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
中披露。
第三十九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
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
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
变化的原因等。
第四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和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
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
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及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二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
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
论”或“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在其核查
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
见。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或与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等相关规定有冲突的事项,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
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最新规定的,在
本制度未修订之前,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最新规定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解释权和修订权
属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六条 2016年7月6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湖
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