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龙股份:监事会关于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2022-11-24
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
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监事会对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
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有关议案。鉴于公司《湖北凯
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
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确定的85名激励对
象因离职导致不符合激励条件或其他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 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合计185.50万股,6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
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合计8.65万股,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授权,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本次对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2、因激励对象公司董事兼总经理罗时华、董事兼副总经理刘哲、副总经理李
颂华、副总经理舒明春、副总经理朱德强在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 6 个月内发
生过减持股票行为,激励对象黄子倩之直系亲属黄赫平、楚常学之直系亲属舒明
春作为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 6 个月内发生过减持
股票行为,按照《证券法》和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暂缓授予上述激励
对象限制性股票,待授予条件成就后将另行召开董事会予以授予。公司对上述人
员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的规定。除上述人员外,公司和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
经成就。
3、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
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
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4、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
综上,监事会同意以2022年11月23日为首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向符合条件
的333名激励对象授予868.35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5.36元/股,并同意暂缓
授予罗时华、刘哲、李颂华、舒明春、朱德强、黄子倩、楚常学限制性股票。
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