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龙股份:监事会关于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2022-12-29
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
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对审议的
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批暂缓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
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因激励对象公司董事兼总经理罗时华、董事兼副总经理刘哲、副总经理
李颂华、副总经理舒明春、副总经理朱德强在首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 6 个月内
发生过减持股票行为,激励对象黄子倩之直系亲属黄赫平、楚常学之直系亲属舒
明春作为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 6 个月内发生过减
持股票行为,按照《证券法》和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暂缓授予上述激
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待授予条件成就后将另行召开董事会予以授予。
截至 2022 年 12 月 27 日,暂缓授予激励对象罗时华、刘哲、舒明春、楚常
学的限购期已届满,公司及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第一批暂缓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
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
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3、本次激励计划第一批暂缓授予的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激励
计划(草案修订稿)》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
综上,监事会同意以2022年12月28日为第一批暂缓授予的授予日,向激励对
象罗时华、刘哲、舒明春、楚常学授予53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5.36元/股。
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