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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凯龙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2-29  

                                    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
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批暂缓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
股票事项

    1、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第
一批暂缓授予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12 月 28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本
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因激励对象公司董事兼总经理罗时华、董事兼副总经理刘哲、副总经理李
颂华、副总经理舒明春、副总经理朱德强在首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 6 个月内发生
过减持股票行为,激励对象黄子倩之直系亲属黄赫平、楚常学之直系亲属舒明春作
为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 6 个月内发生过减持股票行
为,按照《证券法》和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暂缓授予上述激励对象限制
性股票,待授予条件成就后将另行召开董事会予以授予。

    截至 2022 年 12 月 27 日,暂缓授予激励对象罗时华、刘哲、舒明春、楚常学
的限购期已届满,公司及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第一批暂缓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关任职资格
的规定,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同时,激励对象
亦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
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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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禁止实施股
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财务资助的
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完善激
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使公司管理团队、核心
技术人员、管理骨干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公司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
司的可持续发展。

    7、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公司本次
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以 2022 年 12 月 28 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第一批暂
缓授予的授予日,以 5.36 元/股的价格向罗时华、刘哲、舒明春、楚常学授予 53 万
股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增加对外担保预计额度的事项
    本次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增加担保事项,主要是为了满足子公
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目前子公司经营状况稳定,具有实际债务偿还能力,财务
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内,不会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本次会议审议的担保事项
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违
规担保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
同意上述事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刘捷 娄爱东    王晓清       乔枫革


                                                          2022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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