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龙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18
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
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批暂缓授予激励对象授
予限制性股票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第
二批暂缓授予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4 月 17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湖
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
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
定。
2、因激励对象公司董事兼总经理罗时华、董事兼副总经理刘哲、副总经理李
颂华、副总经理舒明春、副总经理朱德强在首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 6 个月内发生
过减持股票行为,激励对象黄子倩之直系亲属黄赫平、楚常学之直系亲属舒明春作
为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 6 个月内发生过减持股票行
为,按照《证券法》和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暂缓授予上述激励对象限制
性股票,待授予条件成就后将另行召开董事会予以授予。
截至 2023 年 4 月 16 日,暂缓授予激励对象李颂华、朱德强、黄子倩的限购期
已届满,公司及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第二批暂缓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关任职资格
的规定,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同时,激励对象
亦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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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禁止实施股
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财务资助的
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完善激
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使公司管理团队、核心
技术人员、管理骨干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公司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
司的可持续发展。
7、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以 2023 年 4 月 17 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第二批暂缓
授予的授予日,以 5.36 元/股的价格向李颂华、朱德强、黄子倩授予 29.5 万股限制
性股票。
独立董事:刘捷 娄爱东 王晓清 乔枫革
2023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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