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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源控股:公司章程修正案2019-01-03  

						                                                                                              章程修正案

                                    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公司法》第一百
四十二条有关公司股份回购的规定进行了专项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决定》等相关要求,并结合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
况,公司 2019 年 1 月 2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
案》,修订《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份回购的相关条款。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现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章节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
                                                                的股份: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的股份:
                                                                并;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激励;
 1      第二十三条   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份的活动。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之一进行:                                 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2      第二十四条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因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       公司因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3      第二十五条   议。公司依照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会决议。公司依照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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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依照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     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工。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相关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第一百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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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零八条   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十六)决定单笔贷款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超过人民币5,000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万元的贷款;                                 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决定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75%(根        (十七)决定单笔贷款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据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数据计算)以后的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超过人民币5,000
             任何银行授信额度使用;                       万元的贷款;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十八)决定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75%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根据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数据计算)以
                                                          后的任何银行授信额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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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修订《公司章程》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等全部相关事宜,
公司其它基本管理制度据此做相应修订。



                                                               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