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尔特: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0-30
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及《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等相关规定, 作为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的第
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审议的《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延期的议案》、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阳明路卫浴配件生产基地改扩建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拟对阳明路卫浴配件生产基地改扩建项目进行
延期,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和长期利益,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也
不存在损害股东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对前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延期,履行了必要的法定
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的规定。
我们同意《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
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于 2018 年 6 月 15 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的规定和要求,对公
司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
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对公司当期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之前的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履行了相关审
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会议的审议、表决程序的合法合规性
公司董事会会议对相关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厦门瑞尔
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
规则》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署页)
【《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字):___________ ___________ ___________
潘 越 邹 雄 肖 珉
2018 年 10 月 29 日
(本页以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