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尔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2019-04-23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
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 或“保荐
机构”)作为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尔特” 或“公司”)
的保荐机构,对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
因公司出口海外销售业务占比重较高,出口业务主要采用美元等外币进行结
算,因此当汇率出现较大波动时,汇兑损益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会造成较大影响。
为防范汇率出现较大波动时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的负面影响,实现公司资金的保
值增值,有效预防和规避外汇市场风险,公司拟与银行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
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影响公
司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目
的是充分利用外汇工具的套期保值功能,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的影响,使公司专
注于生产经营,在汇率发生大幅波动时,公司仍保持一个稳定的利润水平。
二、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情况
1、主要涉及币种及业务品种
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从事与公司生产经营所使用的主要结算货
币相同的币种,主要外币币种有美元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包括远期结售汇、
外汇掉期、外汇互换、外汇期货、外汇期权业务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等业务,但
公司本次拟选择进行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仅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
外汇期权。
2、资金规模:公司拟进行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规模不超过等值 4,000 万美
元。
3、交易对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莲前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沧新阳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4、授权期限:一年。
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分析
1、汇率波动风险:在汇率行情变动较大的情况下,银行结售汇汇率报价可
能偏离公司实际收付时的汇率,造成汇兑损失。
2、内部控制风险: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
由于内控制度不完善而造成风险。
四、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将严格遵循套期保值原则,不做投机性套利交
易。公司将根据内部控制制度,监控业务流程,评估风险,监督和跟踪交易情况。
五、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简析
公司出口销售收入占比较高,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以日常经营需要
和防范汇率风险为前提,目的是减少汇率大幅度变动造成的预期风险,并且能够
防范汇率波动风险,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减少汇兑损失,降低财务
费用。
六、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会计核算原则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
则第 24 号——套期保值》、《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
定及其指南,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相应核算和披露。
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及其应用指南,对拟开展的外
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规定的运用套期保值会计方法的相关条件。
七、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实施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议案规定的额度范围内审批具体事项, 签署相关
法律文书, 办理有关手续。
八、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适时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围绕公司业务进行的,并非单纯以盈利为
目的,而是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波动
风险为目的,以保护正常经营利润为目标,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公司在
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规避和防范汇率大幅
波动对公司经营造成的不利影响,有利于控制外汇风险,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并且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
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存在汇率波动风险、内部控制风险,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严格遵循套期保值原则,不做投机性套利交易,
并根据内部控制制度,监控业务流程,监督和跟踪交易情况,风险控制措施有效。
九、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自 2017 年度起已开展外汇期权及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系由于公司出口
海外销售业务所占比重较高,为避免汇率出现较大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实现公司资金的保值增值,具有必要性。公司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
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并做了相应的可行性分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已
履行了必要的授权程序。
本保荐机构对公司自董事会决议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在使用不超过 4,000
万美元的额度内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十、备查文件
1、《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的《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 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郑 允 新 陈 青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