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瑞尔特: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20-10-30  

                         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〇年十月
 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目         录

第一章 声           明...................................................... 3
第二章 释           义...................................................... 5
第三章 基本假设.................................................... 7
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8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 8

 二、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 8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禁售期 ............... 8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 11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 12

 六、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 15

 七、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其他内容 ............................................................................................. 16

第五章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履行的审批程序...................... 17
第六章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情况 ............................... 19
 一、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 ............................................................................. 19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 19

 三、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 19

 四、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资金来源 ................................................................................. 20

第七章       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 20




                                                               2
 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一章        声   明

    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公股份”)接受委托,担任
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尔特”或“上市公司”、“公司”)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本
独立财务顾问”),并制作本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瑞尔特提供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发表独立财务顾
问意见,以供瑞尔特全体股东及有关各方参考。

    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瑞尔特提供,瑞尔特已向本
独立财务顾问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
整,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
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
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并对本独
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3、本独立财务顾问所表达的意见基于下述假设前提之上:国家现行法律、
法规无重大变化,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国家政策及市场环境无重大变化;上市
公司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瑞尔特及有关各方提供的文件资
料真实、准确、完整;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
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本次激励计划能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不
存在其它障碍,并能顺利完成;本次激励计划目前执行的会计政策、会计制度
无重大变化;无其他不可抗力和不可预测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4、本独立财务顾问与上市公司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本独立财务顾问完全
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同时,本独立
财务顾问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3
 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5、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6、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注意,本报告旨在对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
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
发表专业意见,不构成对瑞尔特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
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4
  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二章         释     义

    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释义内容

瑞尔特、上市公司、公司       指   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        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
                             指
本计划                            激励计划
                                  《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瑞尔特卫
本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指   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
                                  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信公股份       指   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
限制性股票                   指
                                  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公司股票
标的股票                     指   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有权购买的上市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
激励对象                     指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
授予日                       指
                                  为交易日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有效期                       指
                                  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
授予价格                     指
                                  象获得公司股份的价格
                                  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
限售期                       指   就,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
                                  间,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算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
解除限售期                   指
                                  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并可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薪酬委员会                   指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
《业务办理指南》             指
                                  股权激励》
《公司章程》                 指   《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5
  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
《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指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




                                       6
 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三章   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基于以下基本假设而提出: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瑞尔特提供和公开披露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
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四)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各方能够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股
权激励计划的方案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其所有义务;

   (五)无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7
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瑞尔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
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 2020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公司将通过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作为本激励计
划的股票来源。

二、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119.80 万股,占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40,960.00 万股的 2.73%。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 919.8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82.14%,约占本激
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2.25%;预留 200.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
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17.86%,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49%。
    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
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
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
总额的 1.00%。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禁售期

    (一)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二)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
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
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

                                     8
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划。根据《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
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
日必须为交易日,且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获授前发生减持股
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减持之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
其限制性股票。

    (三)限售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分别为 12 个月、24
个月和 36 个月,均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计算。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
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
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
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
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
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激励对象因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除限售时向激
励对象支付。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
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

                                    9
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
应的现金分红由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四)解除限售安排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比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例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起 12
第一个解除限售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
                                                                 30%
      期           性股票授予完成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起 24
第二个解除限售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
                                                                 30%
      期           性股票授予完成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起 36
第三个解除限售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
                                                                 40%
      期           性股票授予完成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易日当日止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比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例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起 12
第一个解除限售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
                                                                 50%
      期           性股票授予完成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起 24
第二个解除限售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
                                                                 50%
      期           性股票授予完成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
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五)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
                                    10
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
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
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
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3.35 元。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
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为每股
3.35 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为每
股 3.26 元。

    (三)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
露授予情况的公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
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1
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1、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
均价的 50%;

    2、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
易均价的 50%。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12
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之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的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13
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 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
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0 年-2022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
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
计划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 2018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
                           第一个解除限售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1.0%
                                 期
                                             (2)以 2018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6.0%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 2018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第二个解除限售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3.0%
                                 期
                                             (2)以 2018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1.0%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 2018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第三个解除限售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6.0%
                                 期
                                             (2)以 2018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7.0%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 2018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第一个解除限售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3.0%
                                 期
                                             (2)以 2018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1.0%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 2018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第二个解除限售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6.0%
                                 期
                                             (2)以 2018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7.0%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合并报表的营业收入;上述“净利润”
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激
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14
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
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
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组织实施。个人绩效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与不合格四个档次。

  个人考核结果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解除限售系数         100%       100%           60%           0%

    个人当年可解除限售额度= 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系数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达
到优秀或良好,则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解除限售其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
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则公
司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解除限售其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 60%限制性股
票;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其对应考核当年计划
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均不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本激
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六、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公司是一家致力于节约全球水资源卫浴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国家认证
高新技术企业。公司具备强大的自主研发和设计能力,目前已获得 890 多项专
利权,拥有行业领先的卫浴节水技术。公司产品获得美国 UPC 认证和 EGS 认
证、加拿大 CSA 认证和 cUPC 认证、澳大利亚 WaterMark 认证和 WELS 认
证、英国 WRAS 认证、欧盟 CE 认证、香港 WSD 认证、新加坡 PSB 认证、
沙特阿拉伯 SASO 认证、墨西哥 NOM 认证等 10 多个国家或地区的权威机构认
证。公司主要定位于节水型卫浴产品提供商,产品涵盖节水型冲水组件、智能
座便器、静音缓降盖板、隐藏式水箱、挂式水箱等,并为众多海内外知名卫浴
                                  15
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品牌商提供产品配套服务,公司的节水型冲水组件产品等进入全球顶级卫浴品
牌商的配套体系。当前,公司生产的卫浴产品远销亚洲、南美、欧洲、北美等 50
多个国家和地区,现阶段已发展成为国内冲水组件制造领域规模最大的企业和
全球领先的节水型冲水组件制造企业。

    为实现公司战略及加强公司的竞争力,公司拟通过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实
施充分激发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
励计划的激励作用,本激励计划选取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合并报表的营业收入及
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作为公司层面业绩
考核指标,考核指标能够直接的反映公司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和盈利能力,并
间接反映公司在行业内的市场占有率。

    根据本激励计划业绩指标的设定,公司 2020 年-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较
2018 年将分别不低于 21.0%、33.0%、46.0%;或公司 2020 年-2022 年净利润增
长率较 2018 年将分别不低于 16.0%、21.0%、27.0%。上述业绩考核指标充分考
虑了公司的历史业绩、经营环境、行业状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战略、研发
投入及市场推广费用等因素的综合影响,设定的考核指标具有一定的挑战性,
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
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
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
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
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
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七、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其他内容

    本次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6
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五章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20年1月1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厦门
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
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
独立意见。
    2、2020年1月10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厦门
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名单的议案》,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
    3 、 2020 年 1 月 14 日 至 2020 年 2 月 2 日 , 公 司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和公司内部公告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对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期不
少于10天。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向公司监事会反馈意见。公示期满,公司
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0年2月3日公司召开了第
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查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
说明〉的议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2020年2月10日,公司202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厦
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
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
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公告
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
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5、2020 年 2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17
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6、2020 年 3 月 12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完成 2020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登记,公司最终向 114 名激励对象实际授予限制性
股票 887.30 万股,占授予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约为 2.17%;公司本次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2020 年 3 月 13 日。




                                   18
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六章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

    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黄逞敏、刘梓光、陈圳达,因个
人原因离职,公司已同意其离职申请并办理完毕离职手续。
    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或主动辞职的,其
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
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自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至今,公司未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事项,拟回购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保持不变。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
144,000 股。预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 418,473,000 股变更
为 418,329,000 股。

    三、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
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
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应的现金分红由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
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数量对激励对象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基于此部分限制性股票获得的公司股票进行回
购。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价格、回购数量进行调整的,按照以下方法做相应调
整。”
    本次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19
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
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自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至今,公司实施了 2019 年年度权
益分派,进行派息,未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事项。
     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于 2020
年 6 月 23 日实施 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公
司以现有总股本 418,473,000 股为基数, 拟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人民币 2.00 元人民币(含税), 合计派发现金股利 83,694,600.00 元人民币(含
税)。”
     基于上述分红派息方案的实施情况,对本次回购价格调整如下:
     调整后的本次回购价格=3.35-2.00/10=3.15 元/股(按小数点后保留两位计
算)。

    四、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资金来源

    本次拟回购限制性股票总金额为 453,600.00 元,回购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
金。


    第七章       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履行了必
要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等法律法规
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限制
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尚需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并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相关手续。




                                     20
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本页无正文,仅为《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0 月 29 日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