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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通宇通讯: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2023)2021-02-20  

                                 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021 年-2023 年)



    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分红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
保证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公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
年-2023 年)》(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未来可持续发展,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在综合考虑所
处行业特点、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发展战略、资金成本、融资环境、公司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
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规定,在遵
循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上,制定合理的股东回
报规划,兼顾处理好公司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
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2023 年)的具体内容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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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
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等方式分配股利;但在满足现金
分配条件情况下,公司将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3、利润分配时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董事会可以根
据公司的经营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4、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公司将
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
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5、现金分红的条件
   未来三年,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
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需要。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未来三年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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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6、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
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
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7、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管理层根据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
等因素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
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为股
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2、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
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3、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
股东关心的问题。
    4、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
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
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三)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
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
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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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
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
变更事项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四、其他事项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




                                             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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