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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帝欧家居: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11-15  

						证券代码:002798              证券简称:帝欧家居             公告编号:2018-122



                        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或修改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 年 11 月 14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 年 11 月 13 日至 2018 年 11 月 14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1月14日
(星期三)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1月13日(星期二)下午15:00至2018年11月14日
(星期三)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8 年 11 月 7 日(星期三)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天府三街 19 号新希望国
际大厦 A 座 15 层公司会议室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陈伟主持本次会议。
    7、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79,404,55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6.547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76,237,723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45.725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3,166,831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0.8216%。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6 人,代表股
份 3,166,83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821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3,166,83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8216%。
    提案 1 为关联交易提案,关联股东鲍杰军、陈家旺未现场出席且未通过网络
投票参与本次会议。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志莘律
师、罗啸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依次审议了如下提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及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交易相关方变更有关承诺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9,403,3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3%;
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7%;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 3,165,6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621%;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79%;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9,403,3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3%;
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7%;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 3,165,6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621%;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79%;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提案为特别决提案,经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公司聘请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赵志莘律师、罗啸威律师,到会见证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帝欧家居股
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