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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帝欧家居: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7-02  

                        证券代码:002798              证券简称:帝欧家居            公告编号:2021-055



                        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或修改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7 月 1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7 月 1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7 月 1 日
(星期四)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7 月 1 日(星期四)9:15-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21 年 6 月 22 日(星期二)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天府三街 19 号新希望国
际大厦 A 座 16 层公司会议室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进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由
副董事长陈伟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7、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80,475,07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6.405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62,617,941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41.814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1 人,代表股份 17,857,135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4.5916%。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21 人,代表股
份 17,857,13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591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1 人,代表股份 17,857,13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591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赵志莘
律师、张艳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重大资产重组部分承诺履行期限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0,415,8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72%;
反对 5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28%;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 17,797,9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6685%;反对 5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315%;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0,429,6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48%;
反对 45,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52%;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 17,811,7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7458%;反对 45,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542%;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公司聘请的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赵志莘律师、张艳律师到会见证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
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
于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