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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顺股份: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2018-10-20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相关事项》
                              的核查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证券”或“持续督导机构”)作为
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顺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机构,在收到贵所所发《关于对新疆天顺供
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 350 号)(以下简称“关
注函”)后,予以高度重视,现将对《关注函》中第三事项的核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注函》第三事项
    3、请你公司说明相关仓单项下钢材缺失的主要原因、被处置的具体时间,
公司是否已按照《仓单质押监管协议》的要求尽到监管义务,并请自查是否还
存在其他类似情况;请说明出现上述情况是否属于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请你公
司监事和独立董事发表意见;请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
意见。
    二、事项核查情况
    1、仓单项下钢材缺失的主要原因、被处置的具体时间,公司是否已按照《仓
单质押监管协议》的要求尽到监管义务。
    该案件发生后,公司就仓单项下质押物的监管流程进行了核查,公司在监管
过程中履行了监管义务,未发生监管失责导致监管物缺失的情形,但在核查中发
现公司在初始接收质押物时,因盘点计数方式不当,可能是导致仓单项下钢材缺
失的主要原因。具体说明如下:
   (1)监管义务履行期间
    该案件发生后,公司针对诉状中所述仓单项下质押物不足问题进行了详细核
查,核查期间涵盖为 2015 年 6 月 26 日监管协议生效后至 2015 年 11 月 23 日法
院查封该批质押物之日止,核查记录显示公司记载的质押物数量未发生缺失的情
形。2015 年 11 月 21 日,由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出具的查封公告中所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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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示的质押物数量与仓单项下质押物数量及公司监管记录并经银行相关工作人员
签字确认的质押物监管数量基本一致,同时该法院也出具了《财产保管委托书》
并明确规定所查封质押物的委托保管人为乌鲁木齐铁路局实业开发总公司及乌
鲁木齐市商业银行民升支行,期限为 2015 年 11 月 23 日至 2017 年 11 月 22 日。
2017 年 11 月 22 日,该法院对质押物进行了续封,期限为 2017 年 11 月 22 日至
2019 年 11 月 21 日,指定财产保管人为西部绿洲国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截止
目前,该批质押物仍属查封状态,查封数量未发生变化。
   (2)质押物初始盘点接收阶段
    2015 年 6 月 26 日,公司与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民升支行、昊融公司签订了
仓单质押监管协议,并于当日三方对货物进行盘点,因现场库存钢材库较多、规
格型号不同、不同类型的钢材体积与重量也不同,凭借简单的称重工具根本无法
实现计量。为此,根据各种规格钢材产品的理论重量,由公司与银行各自清点数
量,计数方式分别为件、卷、根、捆等。总重量为单位理论重量乘以清点数量,
最终三方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仓单项下所有质押物的计数工作,并于当日签署完
成了《仓单质押合同》及《仓单质押监管确认书》等各项法律文书。
    因在盘点中三方均未实际称重,故不同规格质押物的理论重量与实际重量可
能存在偏差,可能导致质押物在初始阶段实际数量与仓单数量不一致,最终导致
仓单项下钢材产生的缺失。
    公司在履行监管义务时制订了严格的监管内控制度及监管手册并按照监管
合同的要求履行监管义务,在监管过程中不存在监管失职问题。
    2、是否还存在其他类似情况
    截止目前,天顺股份未开展仓单质押监管业务。
    3、出现上述情况是否属于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天顺股份在签订仓单质押监管协议时,履行了盘点流程,且在质押监管业务
的实际开展过程中,履行了监管职责,未发生货物丢失的情况。但因其在盘点时
受制于客观情况,未能对每种钢材实际称重,可能造成实际总重量与盘点总重量
存在差异,在盘点程序上存在一定的瑕疵;自 2016 年下半年起,公司基本停止
了物流金融监管业务,除极个别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在 2017 年一季度履行完毕
后,公司至今未发生此类业务,也未在出现类似情况。上述情形不属于公司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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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制重大缺陷。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作为天顺股份 IPO 的保荐机构,广州证券自天顺股份首发上市后,一直严
格按照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对天顺股份进行持续督导。
    我们查阅该事项的相关资料,了解到相关仓单项下钢材缺失的主要原因可能
是公司接收监管钢材时,计数方式错误导致;上述事项发生时,天顺股份在签订
仓单质押监管协议时,履行了盘点流程,且在质押监管业务的实际开展过程中,
履行了监管职责,未发生货物丢失的情况。截止目前未发现天顺股份开展仓单质
押监管业务。由于该事项形成的主要原因可能是公司接收监管钢材时计数方式错
误导致,且该事项发生后未发生其他类似事项,不属于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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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系《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
公司的关注函中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的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梁彬圣                   肖尧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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