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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顺股份: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2019-03-29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新疆天顺
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顺股份”、“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目前,
持续督导期已经届满,广州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主要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胡伏云

保荐代表人           梁彬圣、肖尧

保荐代表人联系电话   020-88836999

                     2016 年 12 月,原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汤毅鹏先生因工作变动不能
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
                     继续履行相应职责,广州证券委派保荐代表人梁彬圣先生接替汤毅
他情况
                     鹏先生对尚未完结的持续督导工作履行相应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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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 年 4 月,原保荐代表人张昱先生因工作变动不能继续履行相应

                   职责,广州证券委派保荐代表人肖尧先生接替张昱先生对尚未完结

                   的持续督导工作履行相应职责。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2800

注册资本           人民币 7,468.00 万元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赛里木湖路 133 号

主要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街 52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普宇

实际控制人         王普宇、胡晓玲

联系人             顾永新、高翔

联系电话           0991-3792613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6 年 5 月 30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6 年年度报告于 2017 年 4 月 13 日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2017 年年度报告于 2018 年 4 月 11 日

                   2018 年年度报告于 2019 年 3 月 22 日

    四、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诚实
守信、勤勉尽责,推荐天顺股份发行新股上市,并持续督导天顺股份履行相关义
务。保荐机构履行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职责,按有关规定指定张昱先生、汤毅鹏
先生两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2016 年 12 月和 2017 年 4 月,原持续
督导保荐代表人汤毅鹏先生、张昱先生因工作变动不能继续履行相应职责,为保
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广州证券指派保荐代表人梁彬圣先生、肖尧先生担
任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相关持续督导职责。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主要工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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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天
顺股份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
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天顺股份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
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
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在发行人股票发行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
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
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
的内控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
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并发表
意见;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7、关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
    8、按照证监会和交易所的要求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和定期培训,及
时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培训报告及持续督导期间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2016 年 12 月和 2017 年 4 月,原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汤毅鹏先生、张昱先
生因工作变动不能继续履行相应职责,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广州证
券指派保荐代表人梁彬圣先生、肖尧先生担任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继续履


                                   3
行相关持续督导职责。
    2017 年 2 月 7 日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民升支行诉天顺股份合同纠纷案件;2018 年 10 月 8 日,公司收到新疆维吾
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寄达的民事判决书。目前该案件处于执行阶段。
案件诉讼期间,公司按要求多次披露《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广州证券也对该事
件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对《关于对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
小板问询函[2017]第 72 号)、《关于对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
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 192 号)、《关于对新疆天顺供 应链
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 350 号)等监管文件中涉及
诉讼案件相关问题进行了关注并按规定对相关问题进行回复。截至目前公司未再
发生类似事件,也不存在类似业务。
    天顺股份于 2018 年 6 月 1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募投项目终止和结项并将剩余和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的议案》,同意终止“新疆天顺哈密物流园区项目”、结项“物流管理信息系统建
设项目”,并同意项目尾款 18,532,694.00 元,继续通过募集资金专户支付,剩余
和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18,224,316.22 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经公司监
事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和股东大会同意,将募集资金 17,286,722.87 元,截
止 2018 年 5 月 31 日利息 937,593.35 元,6 月 1 日至补充流动资金划转期间的利
息 32,520.13 元,转出募集资金专户。截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
4,806,829.59 元(用于项目尾款支付)。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天顺股份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推荐工
作,及时向保荐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提供尽职调查所需材料,并保证所提供材料
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天顺股份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
确的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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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
评价
    天顺股份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提供专业意见,并就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和持续督导过程中的相关具体事项出具专项意见,积极配合保荐
机构开展核查与协调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天顺股份已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天顺股份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
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违规
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其他事项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天顺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
剩余资金为尚未支付的项目尾款,待支付后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将不再使用,
公司董事会将委托相关人员办理专户注销事项。本保荐机构将按照相关规定对募
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履行相应的督导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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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梁彬圣                      肖   尧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
                                       张永衡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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