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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顺股份:重大诉讼进展公告2019-11-12  

						 证券代码:002800               证券简称:天顺股份            公告编号:2019-078



                      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情况
    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 2017 年 2
月 9 日收到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法院”)寄达的开庭传票
[案号:(2017)新 01 民初 117 号,以下简称“本案”]。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民升支行诉本公司合同纠纷案件,已于 2017 年 2 月 7 日获得法院立案受理。
本次诉讼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 2017 年 2 月 13 日、2017 年 3 月 20 日、2017

年 8 月 19 日、2017 年 8 月 25 日、2017 年 9 月 29 日、2018 年 1 月 13 日、2018
年 1 月 27 日、2018 年 10 月 9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的《重大诉讼公告》(2017-001)、《重大诉讼进展公告》(2017-006)、《重大诉
讼进展公告》(2017-054)、《重大诉讼进展公告》(2017-061)、《重大诉讼进展公
告》(2017-064)、《重 大诉讼进展公 告》(2018-008)、《重大诉讼进 展公告》
(2018-011)、《重大诉讼进展公告》(2018-071)。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新疆昊融实业有限公司被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

序,受破产管理人委托,新疆中正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10 日
至 11 日在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络拍卖平台采用网络拍卖的方式依法对新疆昊融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名 下 的 8,953.02 吨 的 钢 材 进 行 了 公 开 拍 卖 , 成 交 价 格 为
21,665,300.5 元。根据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新 01 民初 117 号判决
书判决结果,公司与西部绿洲国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绿洲”)
达成协议 约定,公 司向西 部绿洲 支付 6,334,699.5 元,并承 担案件 受理费
174,832.13 元,合计向西部绿洲支付 6,509,531.63 元;西部绿洲收到上述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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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2017)新 01 民初 117 号判决书所确认的公司义务即履行完毕,公司与西部
绿洲在上述判决书项下的债权债务全部结清,西部绿洲不再以任何理由依据上述
判决书向公司主张权利。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已将 6,509,531.63 元支付给西部绿洲,本次重大诉讼

事项已完结。
       三、本案的判决情况
       2018 年 10 月 8 日,公司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寄
达的《民事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1.确认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升支行、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昊融实业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26 日签订的《仓单质押监管协议》合法有
效。
       2.被告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在第三人新疆昊融实业有限公司质押
的仓单项下减少的钢材数量 7,550.98 吨价值(以库存钢材处理时变现价格为准)
范围内,对第三人新疆昊融实业有限公司库存的 8,953.02 吨钢材优先清偿《汇
票承兑合同》项下的 2,800 万元债务不足部分向原告西部绿洲国际实业集团有限
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驳回原告西部绿洲国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请求标的 33,591,319.52 元,判决给付标的 2,800 万元,占诉讼请求标
的的 83.35%。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 209,756.6 元,由原告西部绿洲集团公司负
担案件受理费 16.65%即 34,924.47 元;由被告天顺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 83.35%
即 174,832.13 元。本院实收案件受理费为 241,921.67 元,多收取的案件受理费
32,165.07 元,由本院退还原告西部绿洲集团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双方在上诉期内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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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已对上述事项计提预计负债 6,656,000 元。其中,2018 年 12 月 31 日,

计提预计负债 3,656,000 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3 月 22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上的《2018 年年度报告》);2019 年 9 月 30 日,
计提预计负债 3,000,000 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10 月 24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2019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较实际偿付的
6,509,531.63 元多计提 146,468.37 元。公司将多计提的预计负债冲减当期损益。
上述数据未经审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2017)新 01 民初 117 号]《民事判决书》;

    2.《协议书》;
    3.《西部绿洲收据凭证》。


    特此公告




                                              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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