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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顺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4-01  

						                  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作为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
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有关事项作出如下说明:
    一、关于《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在认真审阅公司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资料的基础上,我们认为:
   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新疆天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以及其下属子公司乌鲁木齐天恒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直能源鄯善工业园区
煤炭储运有限公司、布尔津县德合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和实际控制人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实际控制的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悦酒店发生日常关联交易,上
述预计关联交易事项基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求,交易定价原则公平合理,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
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在认真审阅相关会议资料、了解公司的组织架构,并向有关人员问询公司
内部管理制度和内控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的基础上,我们认为:
   公司《2019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内部
控制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适合目前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需要、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内部控制活动依据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有序
进行,不存在重大缺陷。公司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等重大事
项的内部控制严格、有效,充分保证了公司的规范运营。


   三、关于《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在认真审阅相关会议资料、充分考虑公司实际情况的前提下,我们认为:
   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公
司可持续性发展。公司董事会审议该议案的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
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独
立意见
   在认真审阅相关会议资料的前提下,我们认为:
   公司根据经营发展需要向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 11.6 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
信额度,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普宇先生、胡晓玲女士及公司控股股东新疆天顺投
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关联方拟根据情况为上述相关综合授信无偿提供连带责任
担保,不收取公司任何担保费用,也不需要公司提供反担保,解决了公司银行
授信额度担保的问题,体现了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对公司发展的支持。该关
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相关关联交易事项
遵循了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
们同意将《关于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对《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在认真审阅相关会议资料的前提下,我们认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的合
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本次变更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策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
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关于《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本次为子公司新疆天汇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和新疆天顺供应链
哈密有限责任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是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符
合公司整体利益。本次担保符合《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其决策
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会损害
本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本次担保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
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
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规定,作为公司的
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
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核查,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事项
   截止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
遵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
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资金均为正常的经营性往来,
不存在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关于对外担保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能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没有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
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
人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2019 年度,公司无其他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及
逾期担保事项,也无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王海灵、边新俊、宋岩
                                                日 期:2020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