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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顺股份:关于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6-18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
                关于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二 0 二一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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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
                   关于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二 0 二一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 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赵旭东律师、张瑞琛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新疆天顺供
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与验证,现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6 月 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新疆
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
该等公告载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投票方式、现场会
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
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2、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
中: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6 月 17 日北京时间 14:50 在
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街 52 号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四楼
会议室如期召开。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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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查验《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签到
册》、现场会议参会股东提供的相关股东资格证明资料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提供的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等资料,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数 4 人,参与投票的股份数为 51,577,400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49.3318%,其中:


     (1)参加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数为 3 人,代表股份 51,548,

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49.3037%;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为 1 人,代表股份 29,4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0.0281%。


     2、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签到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为公司现任人员。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表决了下列议案:


     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非独立董事选举;


     1.1 选举王普宇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 选举胡晓玲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3 选举王继利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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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选举苏旭霞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5 选举胡建林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6 选举陈昌龙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独立董事选举;


     2.1 选举王海灵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2 选举边新俊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3 选举宋岩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3.1 选举黄绍英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3.2 选举董建恩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4、审议《关于签署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的议案》。

     经查验《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票》、《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表决结果统计表(现场)》,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的网络投票表决统计
结果,上述第 1、2、3 项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第 4 项议案关联股东回
避表决,其所持股份亦未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上述议案均由参加表决的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表决通过。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二 0 二一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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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律意见书以逐页加盖“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条形章并最后一

页加盖本所印章为有效文本。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温    晓   军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