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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洪汇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9-26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的有关规定,作
为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独立意
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等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

     2、本次解锁的 35 名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包括公司整
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
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包括锁定期限、解锁
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 35 名激励对象在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第
一个解锁期内解锁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公司继续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过认真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9 号:募集资金使用》的规定,计划对
最高额度不超过 1.1 亿元的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含收益)适时进行现金管理投
资保本型理财产品(包含以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通知存款等存款形式存放),
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会影
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 1.1 亿元
的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含收益)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保本型理财产品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
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张熔显             杨东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