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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洪汇新材: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0-10-12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C&T PARTN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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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中国南京上海
洪汇新材                                                       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
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本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
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

     2020 年 9 月 22 日,贵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于 2020
年 10 月 9 日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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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 年 9 月 23 日,贵公司分别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
网上刊登了《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

     2020 年 9 月 29 日,贵公司分别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
网上刊登了《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020 年 9 月 30 日,贵公司分别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
网上刊登了《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通知的更正公告》及《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更正稿)》。

     上述会议通知中除载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
议召集人、股东出席会议的登记手续等事项外,还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载明
了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2、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0 年 10 月 9 日下午 14:30 在无锡市锡山区
东港镇新材料产业园公司综合楼 305 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项洪伟先
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与前述通知披露一致。本次股东大
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
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
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
认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
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等相关事项,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会议议题等与会议公告一致,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
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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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10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59,933,19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55.3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贵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0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0%。经合并统计,通过现场参与表决及通过网络投
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共计 10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59,933,198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55.32%。

     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
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审议
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选举非独立董事)》;

     1.1《选举项梁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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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选举陆驰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3《选举李专元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选举独立董事)》;

     2.1《选举张熔显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2《选举杨东汉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3.1《选举秦专成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3.2《选举蒋海东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4、《关于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5、《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6、《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7、《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8、《关于继续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上述议案 1、议案 2、议案 3 以累积投票方式进行逐项表决审议通过,其中
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的表决分别进行;除议案 5 特殊表决通过外,其他议案
均为普通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程序进行计票及监票,

     本所律师和本次股东大会的监票人、计票人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网
络投票的表决票合并统计,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已载入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及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
董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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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
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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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吴朴成                                    邵   斌


                                               崔   洋


                                                 2020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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