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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洪汇新材:印章管理制度2021-04-27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印章管理制度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印章管理制度
                                     (2021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印章刻制、保
管,以及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防范印章管理和使用中的不规范行为,以有效
维护公司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子公司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印章包括公司及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财务印鉴专用章、
合同专用章、部门印章、董事会印章、监事会印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


                                 第二章      印章的使用范围
     第四条     公司公章:适用于以公司(子公司)名义上报国家机关、政府部门的重要公
函和文件,以公司(子公司)名义出具的证明、函件、下发的各类内部文件等。
     第五条     法定代表人印章:适用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文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财务报表等。
     第六条     财务印鉴专用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收款专用章、作为银行预
留印鉴使用的私章,适用于公司(子公司)财务部门对外开具发票、银行票据及其它财务
凭证等。
     第七条     合同专用章:适用于以公司(子公司)名义签订的各类协议、合同等具有法
律约束力的文件等。
     第八条     部门印章:适用于以部门名义出具的通知、报告、证明等,原则上仅限公司
内部使用;
     第九条     董事会、监事会印章:适用于以董事会、监事会名义出具的公告、报告、文
件、函件等。
     第十条     其他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刻制的印章。


                                 第三章     印章的刻制与启用
     第十一条     公司所有印章的刻制由公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归口管理。需刻章的部门提
出申请,填写《印章刻制申请单》,经过规定的审批程序后,由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具体规
格要求统一安排办理。公司的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私自刻制公司各类印章。
     第十二条     印章刻制的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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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的刻制,由公司(子公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公
司董事长审批;
       (二)财务印鉴专用章的刻制,由公司(子公司)财务部门提出申请,公司董事长审
批;
       (三)法定代表人印章的刻制,由公司(子公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公司(子
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批;
       (四)董事会印章的刻制,由公司证券投资部提出申请,董事长审批;
       (五)监事会印章的刻制,由公司监事会提出申请,监事会主席审批;
       (六)其他印章的刻制由使用部门或子公司提出申请,由使用部门或子公司分管领导
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行政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印章刻制备案程序,到当地公安机关领取刻
章卡,并进行备案。
       第十四条   印章刻制完毕,公司(子公司)行政管理部门应留下印模,发布印章启用
通知。通知中应明确发布印章全称、启用日期、启用印模,由使用部门印章保管责任人领
取。印模及相关启用文件由公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归档。


                                 第四章   印章的保管
       第十五条   公司(子公司)公章由行政管理部门指定专人保管;董事会印章由董事会
秘书保管;监事会印章由监事会主席保管;财务专用章及发票专用章由公司(子公司)财
务负责人或其指定专人保管;公司(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印章由公司(子公司)法定代表
人或其授权人保管;公司合同专用章由公司销售部门指定专人保管,子公司合同专用章由
子公司指定部门专人保管;部门使用的其他印章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除上述规定外,子公司所有印章的保管部门和保管人必须得到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
事的书面授权。
       第十六条   公司(子公司)各类印章保管人员应保证印章的保管安全,规范使用,建
立印章使用台帐,若不慎遗失、损毁、被盗,应迅速向公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公司行政
管理部门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同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七条   从各类印章启用之时起,印章专管人员将对该印章使用的正确性负责,对
因印章不当使用、保管不慎给公司权益造成损害的,应追究印章专管人员及相关责任人的
责任。
       第十八条   印章保管人员因事、病、休假等原因不在岗位时,印章保管人员应指定他
人代管印章,印章保管人要向代管人员交接工作,交代用印时的注意事项并做好台账记录。
印章保管人正常上班后,代管人员应向保管人员交接工作,登记用印的起止日期,实行管
印人员登记备案制,以明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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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印章保管人员离职,所在部门负责人应监督其将印章管理情况作为离职移
交工作的一部分,印章的移交手续办结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条     印章保管人员要坚持原则,遵守保密规定,严格照章用印。印章保管人员
应当审慎审核用印内容及检查审批手续,未按批准权限用印或用印审批手续不全的,印章
保管人员不予用印;经办人拒绝印章保管人审核文件内容或审批手续的,印章保管人可拒
绝用印并报告领导处理。
     印章保管人员不得在空白介绍信、空白纸张、空白合同以及其他空白文本上盖章。
     第二十一条      印章专管人员不得擅自用章,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由此造成民事、经
济、法律纠纷和后果的,由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印章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印章使用实行事前登记与审批制度,公司各部门如需用章,依据以下审
批流程办理:
     (一)公司(子公司)公章、公司法人代表印章由用章人填写《印章使用登记簿》,经
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分管领导/总经理/董事长/执行董事或其授权人审批后方能用章。
     (二)公司董事会印章使用由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批准后用章。证券投资部常规的
信息披露工作用章无须经上述程序,可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用章。
     (三)公司监事会印章使用由监事会主席批准后用章。
     (四)财务印鉴专用章由公司(子公司)财务负责人批准后用章。财务部门因财务常规
工作使用财务类印章可按公司(子公司)的业务审批权限和流程经审批后用章,并做好相
应记录。
     (五)对外签署的合同或协议,按照公司合同审批流程审批后,根据合同审批表用章并
登记。
     (六)上述未规定事项的印章使用审批程序,由申请用章部门填写《印章使用审批单》,
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董事长/执行董事批准后方可用章,并做好用章登
记记录。
     第二十三条      原则上不得将印章带出公司,如确有需求,由业务申请人《印章使用审
批单》并注明“外带”字样,按“第二十二条(六)”款规定审批用章;带章外出必须由
印章保管人或其委托人与业务经办人二人同时取章、用章、交回,对印章的安全使用共同
负责。


                                 第六章   印章的停用及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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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有以下原因须停用印章:公司名称变更、印章损坏、印章遗失或被窃、
公司决定停用;停用的印章填写《印章停用审批单》,审批后将停用印章上交至公司行政
管理部门,并由行政管理部门发布印章停用通知。
     第二十五条      废旧印章需做销毁处理。由公司行政管理部门填写《印章销毁审批单》,
审批后由公司行政管理部门销毁,并在《印章销毁审批单》上签名确认。《印章销毁审批
单》由公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保管和存档。
     第二十六条      停用及销毁的印章需经政府部门备案的,由公司(子公司)行政管理部
门向其备案登记。


                                      第七章   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统一刻制和发放的印章,由公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不定期组织检
查,印章使用和保管部门也应定期检查并核对用印情况。如印章失效、新增或变更,应及
时通告。
     第二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时,公司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依情节轻重,给予责
任人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
     (一)印章专管人员未妥善保管印章,导致印章被盗用或丢失的;
     (二)审批人超越用印审批权限,越权审批的;
     (三)用印文件未履行签批程序,印章专管人员仍擅自用印的;
     (四)发现审批人越权审批,印章专管人员仍然用印的;
     (五)发现审批人越权审批,印章专管人员虽拒绝用印但不及时向上级汇报的;
     (六)印章专管人员无适当理由,拒绝用印的;
     (七)未妥善保管用印留存资料,导致资料灭失的;
     (八)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及修改权归公司董事会,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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