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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洪汇新材:子公司管理制度2021-04-27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2021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确保子公司规范、高效、有序的运作,有效控制经
营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
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和《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母公司系指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母公司”);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根据总体战略规划、产业结构调整及业务发展
需要而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公司依据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其财务和经营
决策,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子公司。其设立形式包括:
     (一)全资子公司,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其 100%股权或股份的子公司;
     (二)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其 50%以上股权或股份,或者持有其
股权或股份在 50%以下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
安排等方式能够实际控制的子公司。
     第三条     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母公司的组织、资源、
资产、投资等和母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母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母公司依据对子公司资产控制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依法享有对子公司
的重大事项的决策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人事任免权和财务审计监督权等。同
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五条     子公司在母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
作企业财产。同时,应当执行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二章     规范运作
     第六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
和内部管理制度。子公司如设置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监事会的,应按照其各自
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监事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须由到会
股东、董事或授权代表签署。公司通过参与子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委
派或选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其行使管理、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能。
     第七条     子公司应当加强自律性管理,并自觉接受母公司工作检查与监督,对母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提出的质询,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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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子公司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股东会和两次董事会。股东会和董事会应当有
记录,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须由到会股东或董事签字。
     第九条     子公司如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应当在作出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决
议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将其相关会议决议、相关文件抄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存档。
     子公司应依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子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
会(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营业执照、印章、政府部门批文、重大合同等重要文
本,必须妥善保管,并向公司证券投资部报备存档。
     第十条     如子公司设置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决议事项、权限、程序参照适用本制度有
关董事会的规定;如公司为子公司全资控股股东,股东决定相关事项及程序参照适用本制
度有关股东会(股东大会)的规定。
     第十一条     子公司对改制改组、收购兼并、投资融资、资产处置、收益分配等重大事
项,需按《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母公司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并须事
先报告母公司董事会。
     第十二条     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母公司提供有关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
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以便母公司董事会进行科学决策和监督协调。


                                  第三章   人事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相关协议有权向子公司委派或推
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
财务负责人、部门经理等。
     第十四条     委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必须符合《公司法》和子公司章程
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派往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据《公司法》和各子公司公司章程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承
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三)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建立起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并协调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工作;
     (四)保证母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五)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母公司及子公司的利益不受侵犯;
     (六)保证子公司及时向母公司证券投资部报送董事会决议、股东会(股东大会)决
议等重要文件;
     (七)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内控制度的要求,及时向母公司报告需由母公司
披露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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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母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母公司报
告公司经营所涉重大事项;
       (九)承担母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六条     子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薪酬及绩效考核办法、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等,
需报公司核准后实施,并报备公司人事行政部;必要时子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人
事管理制度,报备公司人事行政部。
       第十七条     子公司需与核心技术人员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与《保密协议》,并报公
司人事行政部备份。
       第十八条     子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调整和变动,应当报备公司人事行政部。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子公司财务运作由母公司财务部归口管理。子公司财务部应接受母公司财
务部的业务指导、监督。
       第二十条     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由母公司委派或推荐。子公司财务人员需严格按文件规
定行使管理和监督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
等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按照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向母公
司报送会计报表和财务管理报表,其财务报告接受母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子公司应当按照母公司规定和要求,向母公司财务部报送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
财务报表和相关资料。子公司向母公司财务部报送的财务报表和相关资料应当包括但不限
于营运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产销量报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担
保报表等。
       月度财务报表上报时间为每月结束后 10 日内,季报财务报表上报时间为每季度结束
10 日内,半年度财务报表上报时间为每年 7 月 15 日前,年度财务报表上报时间为会计年
度结束后 1 个月内。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应当严格控制与公司关联方之间资金、资产及其他交易往来,避
免发生任何关联方非经营占用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未经母公司批准,不得对外出借资金和进行任何形式的担保、抵
押。


                                  第五章   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母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子公司的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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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内容主要包括:经济效益审计、工程项目审计、重大经济合同
审计、制度审计及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等。
     第二十七条      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并在审计过程中
应当给予主动配合。
     第二十八条      经母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子公司后,子公司必
须认真执行。
     第二十九条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适用于子公司内部
审计。


                                   第六章   投资管理
     第三十条     子公司发展计划必须服从和服务于母公司总体规划,在母公司发展规划框
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规划。
     第三十一条      子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
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签订许可协议);关联交易等交易事项,应当根据子公司的章程等规定由子公司的董事长、
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审议,并依据《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规定的审议权限,分
别提交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二条      子公司在报批投资项目前,应当对项目进行前期考察和可行性论证,向
母公司所提交的投资方案,必须是可供选择的可行性方案。
     第三十三条      子公司在具体实施项目投资时,必须按批准的投资额进行控制,确保工
程质量、工程进度和预期投资效果,及时完成项目决算。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      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宜适用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子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提供的基本义务:
     (一)及时提供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三)子公司董事、经理及有关涉及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擅自泄露重要内幕信息;
     (四)子公司向母公司提供的重要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母公司董事会;
     (五)子公司所提供的信息必须以书面形式,由子公司领导签字、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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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子公司应当在股东会、董事会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会议决议提
交母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七条      子公司应当在季度为结束后 10 日内、半年度为每年的 7 月 15 日前、年
度为会计年度结束后 1 个月内,向母公司董事会提交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报告及经营
情况总结。
     第三十八条      子公司在建工程和实施中的对外投资项目,应当按季度、半年度、年度
定期向母公司董事会报告实施进度。项目投运后,应当按季度、半年度、年度统计达产达
效情况,在会计期间结束后的十天内书面向母公司董事会提交情况报告。
     第三十九条      子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母公司董事会:
     (一)收购、出售资产行为;
     (二)对外投资行为;
     (三)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重要合同(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予、承包、租赁等)的订立、
变更和终止;
     (五)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六)遭受重大损失;
     (七)重大行政处罚;
     第四十条     子公司未经公司同意,不得对外披露本子公司的财务报表和其他各类数据
信息。
     第四十一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同意或授权,子公司不得通过新闻媒体及其他形式
披露本子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各子公司。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
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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