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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洪汇新材: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27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的有关规定,作
为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符合
公司做出的关于未来三年(2019 年-2021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有利于公司的
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同意公司董事会的分配预案。

   二、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
有效的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
也适合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情况的需要。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
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三、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2020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关于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业务执
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
公允的审计服务。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影
响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质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
同意聘请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

       五、关于 2021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我们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1 年薪酬考核方案
发表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建立了完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评体系和
薪酬制度。我们认为 2021 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能有效激励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促进公司经营业绩有效提升与持续发展,
符合公司现状要求。因此,我们同意 2021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并同意将
《2021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与日常经营需求紧密相关,
有利于进出口业务的有效管理和相应衍生汇率、利率风险控制,符合公司经营发
展需要。同时,公司已制定《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及相关的风险控制
措施,有利于加强外汇衍生品交易风险管理和控制。外汇衍生品业务履行了相应
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
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
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事项。

       七、关于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

       经认真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目前财务状况稳健,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所需
资金前提下,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
增加公司收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任一时点合计不超过 2 亿元人民币或等
值外币的部分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使用期限自股东大会决
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实施相关事宜。

       八、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
意见

       根据《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邹广振、
蔡陈晨、王杰 3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公司本次拟
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0,500 股,回购价格为 9.94 元/股。
    本次拟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
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的利益。

    因此,同意对激励对象邹广振、蔡陈晨、王杰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九、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收入确认准则的会计
政策进行变更,修订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
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十、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
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规定和要求,我们对公司关联方占用
公司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发表独立意见: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公
司资金的情况。

    十一、关于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5]120 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通知》等规章的要求,我们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对外担保
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发表独立意见: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也
未发现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
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张熔显              杨东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