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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洪汇新材:关于收到《无锡市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2021-08-26  

                        证券代码:002802           证券简称:洪汇新材             公告编号:2021-063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无锡市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18 日
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锡环罚听告[2021]108 号)等相关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收到无锡市生态
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2)。近日,公司收
到了无锡市生态环境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锡环罚决[2021]115 号),
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情况

    无锡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7月12日对你公司进行执
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于2021年6月28日对COD量程参数进行了调整,从0-500mg/L
调整到0-1000mg/L,原0-500mg/L的量程设置不符合技术规范中规定的量程应设置
为排放标准2-3倍的要求,无法保证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同时发现,你单位存
在自动监控站房使用面积小于15平方米,无视频监控设施,无照明设施,无给排
水设施,无稳压电源等建设不规范的情况,无法保证检测设备正常运行,且自动
监控设备未设置水质自动采样单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
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
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
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
检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二十八条及《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相关规定,作出
如下决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玖仟陆佰元。

    上述款项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在《缴款通知书》规定的十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或
无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阴市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在接受现场检查后,在第一时间联合第三方运行单位按照无锡市生态环
境局提出的整改要求已整改到位;在规定时间内,公司积极组织准备证据材料,
向无锡市生态环境局提交了《行政处罚申述书》,积极行使听证或进行陈述、申
辩等合法权利。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公司将继续保留法律法规赋予的相关合法权
利,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权益。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

    三、对公司的影响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公司本次行政处罚事项不
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5.1 条、第 14.5.2
条和第 14.5.3 条中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2、本次事件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
经营;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环保意识,在生产过程中持续加强对环保的控制和监督,
加强对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
保护责任。

    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四、备查文件

    《无锡市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锡环罚决[2021]115 号)
特此公告。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