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作为无锡洪汇新 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股权转让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遵循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公平公允 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 将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 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署页) 张熔显 杨东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