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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洪汇新材:关于拟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2-06-29  

                        证券代码:002802                证券简称:洪汇新材             公告编号:2022-049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6月2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
公司章程>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于2022年5月20日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上述议案。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为:以权益分派股权
登记日公司总股数扣除回购专户股数(如有)的股本为分配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4元(含税),不送红股,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
东每10股转增3股。本次转增金额未超过公司报告期末“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的金额,剩余未分配利润转至以后年度分配。

       公司已于 2022 年 6 月 8 日完成上述权益分派事宜,公司总股本由 107,871,000
股增至 140,232,300 股,注册资本也相应由人民币 10,787.10 万元增加至人民币
14,023.23 万元。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鉴于上述总股本及注册资本变更、相关法律法规修订的情况,拟对《公司章
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如下:

 序号                   原章程条款                       本次修改后的章程条款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
           10,787.10 万元。                      14,023.23 万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0,787.1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4,023.23
2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3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对外担保事项及交易事项;
    对外担保事项及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事项;
    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单笔金额超过最近
        (十四)审议批准单笔金额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贷款;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贷款;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股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使。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4   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
    材料。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是指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权的股份总数。
    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5.3 条应当由独立董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中小投资者是指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5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的股东之
                                               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外的其他股东。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权的股份总数。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
    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
          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
                                               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
                                               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
6   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权”。
                                               权”。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      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
7   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
    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     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中期报告。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
          度财务会计报告。                         的规定进行编制。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
  8
          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     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
          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本次变更内容和相关
章程条款的修订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结果为准。

      综上,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注册资本变更及修订《公司章
程》有关的工商变更登记及备案等相关事宜。

      三、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