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元股份: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山东丰元精细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授信融资提供担保的公告2021-01-12
证券代码:002805 证券简称:丰元股份 公告编号:2021-006
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山东丰元精细材料有限公司
申请授信融资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2021 年 1 月 11 日,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五届董
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山东丰元精细材料有限公司申
请授信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支持子公司的业务发展及日常经营资金需求,保障授信融资事宜顺利进行,公司
拟为全资子公司山东丰元精细材料有限公司向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行申请的
综合授信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1,000 万元,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
于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以公司或子公司的资产提供抵押担保等,具体内容以最终签订的
担保协议或文件为准。
2021 年 1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为全资子公司山东丰元精细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授信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上述担保事
项已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
事同意,审议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属
于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担保事项决议有效期
自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
止。具体担保期限以实际签署的担保合同或文件为准。
本次担保事项不属于关联交易,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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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称:山东丰元精细材料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07 年 10 月 17 日
3、注册地点:枣庄市台儿庄经济开发区中兴路西侧
4、法定代表人:赵光辉
5、注册资本:4,000 万元
6、经营范围:精制草酸、草酸盐、电子产品生产、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
7、股权结构:公司持有山东丰元精细材料有限公司 100%股权
8、与上市公司的关系: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9、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2019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2020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57,325,418.98 68,223,149.96
负债总额 5,554,208.62 15,031,476.29
其中:流动负债总额 5,554,208.62 15,031,476.29
银行贷款总额 - 10,000,000.00
净资产 51,771,210.36 53,191,673.67
项目 2019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2020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44,246,046.69 38,607,771.27
利润总额 2,388,980.75 1,827,181.25
净利润 1,791,075.86 1,353,605.48
10、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2019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2020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
担保总额 85,000,000.00 85,000,000.00
抵押总额 8,795,449.62 8,308,461.96
诉讼与仲裁总额 - -
注 1:上述担保为山东丰元精细材料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的担保;
注 2:上述抵押为山东丰元精细材料有限公司为公司贷款提供担保而进行的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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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经查询,山东丰元精细材料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山东丰元精细材料有限公司及相关方拟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债权人(全称):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行
保证人(全称):
(1)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赵光辉
(3)朱宝芝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及最高额
1、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形成的下列债权提供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
折合人民币(大写金额)壹仟万元整。外币业务,按本条第(1)项约定的业务发生当
日卖出价折算。
该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为本金余额最高限额,具有以下含义:本金余额最高限额
仅为主债权本金的最高限额,在本金不超过上述限额的前提下,由此而产生的本合同
第二条约定范围内除本金外的所有应付款项,保证人均同意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
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余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条 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
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条 保证期间
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2、商业汇票承兑、减免保证金开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
起二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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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
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权被债权人宣布提
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第五条 保证人承诺
1、已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要的授权。
2、按要求向债权人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财务报表、公司章程或者其他相关资
料、信息,并接受债权人对保证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的监督检查。
3、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时,保证人自愿履行保证责任。
4、保证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的,债权人有权从保证人在债权人处开立
的账户中直接划收相关款项。
5、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立即书面通知债权人:
(1)保证人变更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事项;
(2)保证人发生隶属关系变更、高层人事变动、公司章程修改,以及组织结构调
整;
(3)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者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件;
(4)保证人停产、歇业、停业整顿或者被申请破产、重整等;
(5)保证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6)保证人发生其他不利于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事项。
6、实施以下行为之一的,保证人提前十五日书面通知债权人并征得债权人书面同
意:
(1)保证人改变资本结构或者经营体制,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
联营、合并、分立、合资、减资、资产转让、申请重整、申请和解、申请破产;
(2)保证人为第三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者以其资产为自身或者第三人债务设定
抵押、质押担保,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
第六条 被担保债权的确定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项下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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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确定期间届满。“债权确定期间届满”包括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债权确定
期间届满,以及债权人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的约定宣布债权确定期间提前
届满的情形。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约定义务或者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债权人
有权宣布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届满。
2、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3、债务人、保证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4、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保证责任的承担
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保证人支付的款
项不足以清偿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
罚息、复利或者费用等:
(1)任一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期限届满”包括主
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以及债权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的约定
宣布主合同项下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2)债务人、保证人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或者裁定和解;
(3)债务人、保证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4)债务人、保证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
(5)保证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
(6)其他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形。
2 、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和保证担保的,债权人有
权要求保证人先于物的担保承担保证责任。
3 、债务人提供了物的担保的,债权人放弃该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变更
担保物权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按本合同约定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
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提供物的担保所形成的担保物权。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债权人不履行约定义务,造成保证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
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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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按本合同所担保债权最高余额的 5%向债权人支
付违约金;造成债权人损失的,应同时给予全额赔偿:
(1)未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合法有效授权;
(2)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财务报表、公司章程或者其他相关
资料、信息;
(3)发生本合同第五条第 5 项的情形,未立即通知债权人;
(4)实施本合同第五条第 6 项的行为,未事先征得债权人同意;
(5)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者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行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签订担保协议,担保协议内容在上述额度内以实际签
署的合同为准,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上述额度内办理相关手续及签署相关文件。
四、董事会意见
被担保方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本次担保是为了满足全资子公司经营发展的资金需
求,以保障其经营业务的顺利开展。全资子公司财务状况稳定,资信状况良好,具有偿
还债务的能力,上述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本次担保,不存在反
担保情况。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 11,000 万元(含上述担
保),均为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8.80%;
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公司不存在逾期债务对应的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
及因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等。
六、其他
1、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批准额度及有效期限内办理相关手
续,并代表公司签署相关合同、协议及法律文件。
2、公司将根据担保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1、山东丰元精细材料有限公司及相关方拟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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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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