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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丰元股份: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会后重大事项的承诺函2021-02-18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会后重大事项的承诺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元股份”、“公司”或“发行人”)
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增发”)的申请已于 2020 年 8 月 17 日通过发
审会审核。根据贵会《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
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15 号)、《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 5 号(新修
订)——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
程》以及《关于再融资公司会后事项相关要求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08]257
号)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发行人本次增发的会计师,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事务所”或“我所”)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
与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的会后有关事项给予了持续、必要的关注,并
认真履行了相关义务。我所于 2020 年 9 月 2 日提交了关于发行人 2020 年半年
报的会后事项相关文件,于 2020 年 11 月 2 日提交了关于发行人 2020 年三季报
的会后事项相关文件,现对发行人自最近一次会后事项报送日(2020 年 11 月 2
日)至本承诺签署日期间,发行人是否发生重大事项的相关事宜说明如下:
    一、我所已出具了 2017 年度、2018 年度以及 2019 年度无保留意见的审计
报告。
    二、保荐机构出具的专项说明和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没有影响
发行人发行新股的情形。
    三、发行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根据发行人于 2021 年 1 月 29 日披露的《2020 年度业绩预告》,公司预
计 2020 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由盈转亏,亏损金额为人民币
2,450.00 万元至 2,950.00 万元,比上年同期下降 316.28%至 360.42%;预计 2020
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人民币-2,950.00
万元到-3,450.00 万元之间,比上年同期下降 549.07%至 625.19%。
    针对发行人可能出现的业绩下滑迹象,发行人和保荐机构已在发审会前进
行了合理预计并进行了风险提示。2020 年度,受新冠疫情等因素影响,公司重
点发展与投入的锂电正极材料产业板块产能未能有效释放,新建投入导致成本、
费用等增加,为增加技术储备而加大研发投入支出都对业绩造成了影响,加之财
务费用增加、资产(存货)计提减值准备、应收账款计提逾期信用损失等对业绩
也构成了较大影响。上述业绩变动不会导致发行人不符合非公开发行条件,不会
对本次发行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五、发行人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股权、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
形。
       六、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更。
       七、发行人的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没有出现对发行人的经营管理
有重大影响的人员变化。
       八、发行人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申报的
材料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九、经办本次发行业务的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会
计师、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在会后事项期间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亦未发生
更换。
       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1 年 2 月 4 日出具《关于对保荐代表人陈春芳、卢戈
的监管函》(深证函〔2021〕102 号),对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保荐代表人陈春
芳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上述自律监管措施不属于处罚,对发行人本次
非公开发行不构成实质影响。
       十、发行人报告期内未进行盈利预测。
       十一、发行人及其董事长、总经理、主要股东没有发生重大的诉讼、仲裁
和股权纠纷,也不存在影响发行人发行新股的潜在纠纷。
       十二、发行人没有发生大股东占用发行人资金和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三、发行人没有发生影响发行人持续发展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
重大变化。
       十四、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的独立性没有发生变化。
       十五、发行人主要财产、股权没有出现限制性障碍。
       十六、发行人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事项。
       十七、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综上所述,发行人自最近一次会后事项报送日(2020 年 11 月 2 日)至本承
诺签署日期间,没有发生证监发行字[2002]15 号文、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
录第 5 号和发行监管函[2008]257 号文所述的影响发行人本次增发及对投资者
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事项。
       大信事务所承诺,丰元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丰元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中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有关规定。
       大信事务所承诺,在本次发行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的资料与封卷文件保持一
致。
       特此说明。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山东丰元化学股份
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会后重大事项的承诺函》之签字盖章页)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

                             陈金波                    杨立振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