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 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中泰证券”)作为山东丰元 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元股份”、“公司”)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对丰元股份拟使用募集资金及自 有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 况如下: 一、增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075 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 32,561,505 股 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发行价格 13.82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49,999,999.10 元,扣除各项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441,332,520.16 元。 根据公司《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本次募集资金在扣除发 行费用后将用于以下方向: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 自有资金投入 年产 10,000 吨锂离子电池 1 58,510.00 32,000.00 26,510.00 高镍三元材料建设项目 2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13,000.00 13,000.00 - 合计 71,510.00 45,000.00 26,510.00 根据公司《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进度、资金需求等实际情况,对相应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投入顺序和具体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 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 位后予以置换;募集资金到位后,如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低于拟投入 募集资金总额,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方式解决。 由于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原定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扣除了发行费用 金额为 8,667,478.94 元),并且公司已于近期自丰元股份“年产 10,000 吨锂离子 电池高镍三元材料建设项目”募集资金专户汇入丰元锂能募集资金专户 1,000 万 元(已使用其中 600 万元用于该项目),故公司在保持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 金 13,000.00 万元不变并将募集资金专户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对应的 13,000.00 万 元 全 部 转 入 公 司 一 般 账 户 后 , 本 次 拟 使 用 募 集 资 金 人 民 币 301,332,520.16 元及公司自有资金 8,667,479.84 元,共计 31,000.00 万元向公司全 资子公司山东丰元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元锂能”)进行增资,用于实 施年产 10,000 吨锂离子电池高镍三元材料建设项目。 本次增资完成后,丰元锂能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 20,000.00 万元变更为 51,000.00 万元,公司持有丰元锂能 100%股权不变。 2、2021 年 7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议 案》,表决情况为: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本次增资事项无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增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增资对象的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山东丰元锂能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6 年 11 月 10 日 注册地点: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广汇路 521 号 法定代表人:赵光辉 注册资本:20,000 万 经营范围:锂电池材料、锂电池及配件(不含危险化学品及化工产品)生产、 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不含出版物)。 股权结构:公司持有丰元锂能 100%股权 2、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2021 年 3 月 31 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62,098.47 62,916.62 负债总额 62,630.82 63,133.05 净资产 -532.36 -219.74 项目 2020 年度(经审计) 2021 年 1-3 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13,678.82 7,091.78 利润总额 -3,357.74 529.88 净利润 -2,450.90 425.16 三、增资方式及资金来源 由于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原定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扣除了发行费用 金额为 8,667,478.94 元),并且公司已于近期自丰元股份“年产 10,000 吨锂离子 电池高镍三元材料建设项目”募集资金专户汇入丰元锂能募集资金专户 1,000 万 元(已使用其中 600 万元用于该项目),故公司保持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13,000.00 万 元 不 变 并 将 募 集 资 金 专 户 中 用 于 “ 补 充 流 动 资 金 ” 项 目 对 应 的 13,000.00 万元全部转入公司一般账户后,本次使用募集资金 301,332,520.16 元及 公司自有资金 8,667,479.84 元,共计 31,000.00 万元向公司全资子公司丰元锂能 进行增资,用于实施年产 10,000 吨锂离子电池高镍三元材料建设项目。 公司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丰元锂能已 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拟将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中用于“年产 10,000 吨锂离子电池高镍三元材料建设项目”对应的 301,332,520.16 元全部转入丰元锂能募集资金专户。 本次增资完成后,丰元锂能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 20,000.00 万元变更为 51,000.00 万元,公司持有丰元锂能 100%股权不变。 四、本次增资的目的、风险和影响 本次增资是基于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实施的具体需要,有利于保障募投项 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有利于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符 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增资后,丰元锂能仍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 生变化。本次增资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未来的经营成果造成重大不利影 响,有利于改善丰元锂能的资产负债结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况。 五、增资后的募集资金管理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公司、丰元锂能、保荐 机构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公司、丰元锂能、 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本次增资后,增资款项将存放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专项用于募投项目建 设,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使用募集资金。 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五、已履行的审议程序 1、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1 年 7 月 2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301,332,520.16 元及公司自有资金 8,667,479.84 元,共计 31,000.00 万元向公司全资子公司丰元锂能进行增资,用于实施年产 10,000 吨锂 离子电池高镍三元材料建设项目。 2、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及自 有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向 子公司增资,是满足募投项目的未来经营发展需求,有利于提升其运营能力和盈 利能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和长远利益。本次增资后,相关子公司仍为公司 的全资子公司,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 未来的经营成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增资事项。 3、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用于实施 募投项目的议案》进行了审核,认为: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向全资子公 司增资用于实施募投项目,有利于增强丰元锂能资金实力,促进募投项目的顺利 实施。本次增资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 未来的经营成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本 次增资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独立董 事一致同意本次增资事项。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向子公司增资事项 符合募集资金项目用途,该事项已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第五届 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批准,独立董事亦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 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 触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投向且伤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向子 公司增资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陈春芳 仓 勇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