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元股份: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票据支付募投项目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2022-10-28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银行票据支付募投项目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的核查意见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中泰证券”)作为山东丰元
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元股份”、“公司”)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对丰元股份及下属
公司拟使用银行票据支付募投项目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
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376 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 22,112,444 股
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 42.51 元/股,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939,999,994.44 元,扣除各项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925,813,581.71 元。
截至 2022 年 9 月 19 日,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已存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中,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22
年 9 月 20 日出具“大信验字[2022]第 3-00018 号”《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验
资报告》予以验证。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本次募集资金在扣除发
行费用后将用于以下方向:
序号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
(万元) 投入(万元)
年产 5 万吨锂电池磷酸铁锂正极材
1 92,043.56 71,400.00
料生产基地项目
2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23,864.39 22,600.00
合计 115,907.95 94,000.00
注:“年产 5 万吨锂电池磷酸铁锂正极材料生产基地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控股孙公司安
徽丰元锂能科技有限公司。
三、使用银行票据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1、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相关设备、材料采购及基础设施建设等计划进
度,由相关部门在签订合同之前征求公司财务部意见,确认可采取银行票据进行
支付的款项,履行相应审批程序,签订合同。
2、支付款项时,由相关部门提交付款申请,根据合同条款,注明付款方式,
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3、财务部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合同审核付款金额无误后,根据相关部门提
供的注明付款方式办理银行票据支付,并建立使用银行票据支付募投项目的台账。
4、定期统计未置换的以银行票据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款项,按照募集资
金支付的有关审批程序,将银行票据支付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使用的款项,从
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入公司一般账户。
5、非背书转让支付的银行票据到期时,公司以自有资金支付,不再从募集
资金账户中支付。
6、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使用
银行票据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下属公司使用银行票据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
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控制合同履行风
险,符合公司和广大投资者利益,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专项意见说明
1、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及下属公司使用银行票据支付募投项目并以募集资金等额
置换事项,以真实交易为背景,未违反银行票据使用的相关规定,上述使用银行
票据支付的款项均用于募投项目,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及其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
此,监事会同意公司及下属公司使用银行票据支付募投项目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
换事项。
2、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及下属公司使用银行票据支付募投项目并以募集资
金等额置换事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符合公司和
广大投资者利益,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一
致同意公司及下属公司使用银行票据支付募投项目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
3、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及下属公司使用银行票据支付募投项目并以募
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亦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内部
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投向且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及下属公司使用银行票据支付募投项目并以募集资金
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银行票据支付募投项目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陈春芳 仓 勇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